监考队伍的组成及监考人员的职责
1.各县(区)考试监考队的组成人员由县(区)教育局统一抽调,不得聘请本县初中教师担任监考员。
2.每个考场设主考1人,副主考1人,纪检员1人以上,考务员2人以上,监考员若干。监考员应临时抽签分组和上岗。
3.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考试规则,掌握正确的裁判方法,对考生一视同仁,做到统一尺度,统一标准,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4.服从领导,团结协作,遵守纪律,文明礼貌,佩证上岗。
5.考试前监考负责人要向考生宣布有关事项和要求。监考人员对考生要态度和蔼,热情服务。
6.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检录员提前30分钟),工作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经考点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开。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严禁开启,不准私自与外界联系,不允许离岗、串岗。
7.检录组在开考前30分钟与当日半天内参加考试的全部学校取得联系,确保考试能按时开始。检录长召集临考学校考生在指定地点集合,宣布考试纪律和要求。
8.考前,监考人员要对考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9.每组别考试完成后,监考员当场宣布测试成绩。
10.登记考生成绩出现错误时,监考人员应会同主考(副主考或纪检员)和考生本人用红色笔进行更正,并分别签名。
11.考试完毕后,检录组长应将考生成绩登记表进行检查,无误后,装袋密封交考场考务组保管。每个学校考生考试完毕,考务人员立即将考生成绩登记表交县(区)教育局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