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13年中考有关奖励和照顾政策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享受有关奖励和照顾政策。
1、少数民族考生 (不含少数民族高中)降低1分录取。
2、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录取。
3、学习日、俄语种的考生降低5分录取。
4、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5、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7、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降低10分录取。
8、荣记二等功以上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省示范性高中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省重点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5分录取。
9、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省示范性高中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省重点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5分录取。
10、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降低10分录取。
11、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12、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降低1分录取。
往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同时具备上述各类奖励和照顾条件两项以上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入,不得累计。在录取推荐生、自主招生的考生时,不享受奖励和照顾政策。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其复印件,填写奖励和照顾考生申请表,奖励和照顾名单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七个工作日,同时在长春招生信息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