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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新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设置审批和招生范围问题

来源:漳州市教育局 2016-5-12 16:58: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设置审批和招生范围问题的通知
漳教发〔2016〕7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精神,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闽教发〔2008〕136号)规定:“审批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 中小学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民办中小学跨地区招生,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今后新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设置审批和招生范围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新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和“九年一贯制”的小学、初中部),须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新设置学校必须在达到《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及其它办学条件规定,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县(市、区)教育的发展规划、生源结构、财政负担等要求,对是否同意其设置新办和面向县(市、区)外(即全市,如果跨漳州地区招生须经生源地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审批同意)招生两问题进行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同意面向县(市、区)外(即全市,不跨漳州地区)招生的民办学校初一年级招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局联合录取,确认录取名单,并及时在“漳州市教育信息网(市教育局官网)”上向社会公布,作为建立初中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档案的依据。

  二、新举办的高中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高级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的高中部),须经漳州市教育局审批,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管理。

  新设置学校必须在达到《福建省普通高中设置标准》及其它办学条件规定,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教育局报漳州市教育局审批。教育局根据全市高中发展规划、生源结构、县域平衡等要求研究确定。新举办的学校日常办学管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今后我市新举办的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一年级招生,限制只招收本县和新举办的民办学校本校初中毕业生,不得面向全市招生。

  三、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置由市教育局直接管理的新举办民办中小学校。

  目前市直中学的在校生中,民办校的初中、高中在校生已经分别达到在校生的49%、43%左右,比例明显偏高。为此,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置由市教育局直接管理的新举办民办中小学校。

  

 

 

漳州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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