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原则,促进教育公平,我市每年从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中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招收初中本学区学生,并按指标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为确保“指标到校”政策顺利实施,现就做好初中毕业生学区认定和公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指标到校”生认定标准。认定依据为《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大教〔2007〕15号)和《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大教〔2013〕35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确定“指标到校”生认定条件。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律不得自行认定跨学区招收的特长生为“指标到校”生。大学附属学校招收的本大学职工子女,由大学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初中毕业生学区认定工作由初中学校负责具体操作。各初中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校长、主管领导、学籍专干、班主任等。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成员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学籍专干、主管领导、校长均要在认定结果上签字,学校盖章后上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结果和受理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定结果的文本材料签字、盖章后报市教育局。
三、认真做好“指标到校”生公示工作。为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学校要先后把初中毕业生学区认定结果和被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生录取结果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一周,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初中毕业生学区认定结果在学生填报中考志愿前一周公示;被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的“指标到校”生于录取公布之日第二天公示。两次公示都要将带有拍摄日期的影像资料备案存档。公示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人。
四、初中毕业生学区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严格的工作程序做好“指标到校”生资格认定和公示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舞弊考生“指标到校”生录取资格外,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除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其它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上述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指标到校”生的资格条件与认定办法。
大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