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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丽水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丽水市教育局 2013-3-21 15:43:54

 
丽教基〔2013〕3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学校(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精神,切实加强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多样化特色办学;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普通高中的办学实际,决定开展“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3年开展自主招生的试点学校必须是省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由学校自愿申请,并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进行论证评估,确保科学性、可行性。
二、学校必须在3月30日前将申请与实施方案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同意后于4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三、市教育局针对各学校的实施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对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价,并根据实施情况决定今后自主招生权的审批及政策调整。
四、自主招生的学生必须是本县(市、区)生源,不得跨县(市、区)域招生。自主招生的学生数应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的25%以内,可以不全部完成,但不得突破计划(多余计划调剂回统一招生计划)。该计划不得用于招收“三限生”与特长生。
五、自主招生若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必须严格控制。鼓励各校采用“根据初中学校办学绩效”办法分配考试人数。考试组织工作必须确保安全。
六、自主招生的考试与录取工作必须在4月20~30日完成,不得提前或延后,招收的新生名单须在4月30日前报主管教育局审批后报市教育局。
七、自主招生的学生可以提前进入高中学校进行组班教学。但必须全部参加2013年丽水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其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初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委培生招生的依据之一。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将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
八、自主招生服从委培生招生。凡报考过委培生招生的学生,在符合自主招生报名考试与录取条件时,学校应当录取为自主招生学生,并享受同等的条件。当中考成绩公布后,被录取为委培生的,学生必须到委培生录取学校报到就读。
九、自主招生是高中招生制度的一项改革,其意义重大,内涵极为丰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制度效益。对思想认识、管理举措、物质条件不具备的学校应当慎重对待,不要跟风而上。对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考试组织、教学安排、委培生招生等方面相关规定必须确保执行到位。对严重阻碍全市招生工作实施的学校与相关人员,将作出严肃处理。


丽水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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