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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西南中考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办法

来源:黔西南州教育局 2016-4-22 14:55:37

普通高中招生
我州所辖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州招生(民族班、宏志班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除外)。
(一)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1.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州直学校,按照州下达的招生任务分配各校招生指标。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册望民族班指标(兴义一中、兴义八中)、统招指标(含到校指标〈配额生〉、非配额生指标)、特长生指标、空乘班指标(校企联办);一般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统招指标、特长生指标;民办高(完)中学校招生指标分统一招生指标和自主招生指标。各校招生指标及类别于2016年4月18日前报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汇总后于4月22日前报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州教育局将在州内主流宣传媒体分批公布普通高中学校各类招生指标,作为学生填报志愿和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2.兴义一中、兴义八中仍面向册亨、望谟两县各招25名少数民族学生,报名及录取办法按黔西南教育〔2010〕48号文件执行(资格审查表交州招生监察办审查)。
3.兴义一中、兴义五中、兴义八中、兴义中学指标到校生(配额生)按照学校招生指标的50%,由州教育局直接下达到州内初中学校。各县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配额生)按照学校招生指标的50%,由各县教育局直接下达到本辖区初中学校,并向相对薄弱初中学校倾斜。
配额生资格审查由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招生监察办审查。
4.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指标不高于招生指标的5%。在招生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150分以内,根据学校特长生名额,按中考成绩、等级和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特长生计划未用完,空出指标转入统招计划录取。
5.严禁招收择校生。我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坚决贯彻执行停止招收择校生的政策规定,不得招收择校生,违者必究。
6.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等文件规定: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允许民办中小学跨地区招生,允许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但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州内年检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民办高(完)中学校招生计划分统一招生指标和自主招生指标,两类招生指标报当地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备案,再由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报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考生志愿填报
1.基本原则
实行考生报名考试时填报志愿的原则。
2.志愿批次
第一批次配额生志愿: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批次志愿学校为:兴义一中、兴义五中、兴义八中、兴义中学、赛文高级中学、晴隆民族中学、义龙一中、校企联办空乘班。
第三批志愿学校为:兴仁一中、安龙一中、贞丰中学、普安一中、望谟县民族中学。
第四批次志愿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3.填报要求
(1)填报册望民族班志愿限册亨、望谟两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
(2)填报配额生志愿的考生必须具有本校3年完整学籍,且只能填报本校配额指标指定的学校。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必须加强对填报配额生志愿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3)往届生和社会考生一律不得填报配额生志愿。
4.根据州委、州政府支持义龙试验区发展改革的有关精神,义龙试验区第一高级中学录取与第一批省级示范性高中为同一批次,按省级示范性高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录取。考生志愿填报在第二批省级示范性高中志愿栏。
(三)招生录取办法
1.录取成绩等级要求
(1)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综合文科、地理生物(合卷)、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在B等以上。
(2)一般普通高中招生以上三个学科成绩应在C等以上。
2.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中考成绩、综合文科等级、地理生物(合卷)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其他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录取方式
(1)册望民族班录取。在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中考成绩、综合文科等级、地理生物(合卷)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特长生录取。根据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提供的考生名单和术科成绩,经州教育局审查认定后录取。
(3)空乘班录取。在面试、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中考成绩、综合文科等级、地理生物(合卷)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联办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100分以内。
(4)配额生录取。根据考生志愿、配额计划、中考成绩、综合文科等级、地理生物(合卷)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在统招录取分数线下100分以内,从高到低录取,若配额生计划未用完,空出指标转入统招计划录取。
(5)统招生录取。根据考生志愿、统招计划、中考成绩、综合文科等级、地理生物(合卷)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录取分数线划定和录取
(1)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含特长生、册望民族班、空乘班、配额生和统招生),在州教育局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录取成绩等级要求、原则和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一般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划定,并组织录取,同时报州教育局备案。
(3)所有高中学校原则上不得录取州、县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下考生及未参加我州中考的考生。
5.录取顺序
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按特长生、册望民族班、空乘班、配额生、非配额生、自主招生(民办省级示范性高中)的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一般普通高中按统招生、自主招生(民办一般高中)的顺序依次进行录取。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级示范性高中,由学校自主组织生源,报州教育局审批录取。
6.自主招生录取。民办省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在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结束后进行,由学校提供生源名单(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得作为生源上报),报州教育局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7.一般普通高中录取。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结束后,州教育局将未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转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组织辖区内一般普通高中的录取。一般普通高中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自主组织生源,报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审批录取。
8.非省级示范性高中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在一般普通高中统招指标录取结束后进行,由学校自己组织生源,报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审批录取。
9.录取纪律。严禁公办高中学校超出核定计划,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严禁招生学校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考生。若有违规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学籍,并进行通报批评。
10.具体录取细则,由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报名管理
1.原则上所有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中考。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或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专门的招生考试或变相的招生考试。
2.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考试成绩和普通高中升学趋势,积极帮助广大初中毕业生综合分析升学方向和人生发展规划,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实现初中毕业生就读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结构合理,确保完成中职招生任务。
(五)学籍注册管理
按照省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在高中招生时须采用计算机进行统一录取管理。学籍登记以初中学籍数据库、中考报名数据库和成绩库为依据。要加强招生计划与学籍管理,不得通过借读、挂读等形式招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各类录取人数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六)高中招生照顾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加分:
(1)烈士子女加20分[由县(市)、义龙试验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汇总报县(市)、义龙试验区招生办公示]。
(2)因公牺牲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5分[由县(市)、义龙试验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汇总报县(市)、义龙试验区招生办公示]。
 (3)“少数民族学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户籍,并公示]。
(4)“华侨、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加5分[由县(市)、义龙试验区侨办出具证明并汇总报县(市)、义龙试验区招生办公示]。
(5)居住农村连续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女孩和二女结扎户女孩,加5分[由县(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审查,学校公示]。
(6)被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及子女,加10分;被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及子女,加5分。[由州、县(市)、义龙试验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出具证明,县(市)、义龙试验区招生办公示]。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照顾,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不得累计加分。
享受加分的考生,必须在考试报名时由有关部门出具真实的证明材料(文件)或出示颁发的证书、奖状等。
(七)妥善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工作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妥善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在流入地学校就读并具有流入地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并可报考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各县(市)教育局,特别是兴义市、义龙试验区教育局,要根据当地城市资源特别是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制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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