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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考初中学业考试违纪和作弊考生处理规定

来源:2exam.com 2014-6-12 7:38:04

青岛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违纪和作弊考生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初中学业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加强阅卷的统一管理,提高阅卷的效率,对初中学业考试违纪和作弊考生试卷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外,同时给予扣除分数、试卷判为零分和作废的相应处理:

 1.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科目违纪第一次扣除10分、第二次扣除20分、第三次试卷作废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文具和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不主动交出;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3)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4)在考场内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5)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卷。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该科扣除20分;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改题以及在答卷上使用修正液的,涉及到的答题判为零分;

 4.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该科试卷判为零分;

 5.用不合规定的笔填涂答题卡导致阅卷机不能正常辩识的,答题卡上的客观题判为零分;

 6. 英语口语考试录音中故意制造与考试无关的声音,或者不文明语言,该题判为零分。

 7.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科试卷作废。

 (1)在考场内接传或交换答案、答卷的;

 (2)在考场内抄袭或强抢他人答卷的;

 (3)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4)在考场内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5)在试卷上故意填写他人的姓名、考号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6)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等,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7)在试卷上乱写乱画,出现与本学科答卷无关内容的;

 8.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

 (1)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2)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3)故意扰乱考场、阅卷及其它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9.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处理权限及结果报送

 1.学科评卷领导小组在认真组织评阅试卷和审查考场记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犯以上规定,有权依据上述有关处理规定做出处理。处理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2.对考试中发生的其他违犯纪律和舞弊行为,由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

    3.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在阅卷结束时,要将违纪考生违纪作弊的资料、记录和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有关处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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