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加分政策
1.体育竞赛类获奖加分
(1)获市(地)级体育竞赛(指市运会、市青少年体育传统项目运动会比赛或由市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列入计划的各类体育比赛)前三名优胜者,可按名次分别加6、4、2分投档。其中由市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列入计划的各类体育比赛获奖证书上应盖有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2)获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指省运会、体育大会比赛或由省级及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四--六名优胜者,可加6分投档。获省级体育竞赛(同上)一--三名优胜者或国家级比赛一--六名优胜者,可加8分投档。其中由省级及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证书上应盖有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体育类集体项目(2人及以上)不列入中考加分范围。
2.身份类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台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8分投档。
(2)驻地部队团以上干部(含副团,指行政实职)、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被大军区级以上或省级及以上表彰、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及以上)、飞行员等现役军人子女,可加16分投档。
(3)烈士子女,可加16分投档。
3.双农独女户加5分(该项加分仅限本县高中学校录取时有效)。
凡获得多项加分的考生,按最高限加分,各项不得累加。各类获奖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各初中学校须在6月8日前将初中毕业生加分名单及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交教育局教育科审核,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