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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来源:2exam.com 2014-4-2 8:36:16

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中招生录取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元评价和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唯一标准的做法,逐步改变部分地区中考中招实施的“等级加分数”的录取做法。
2. 高中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
(1)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若六个维度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方具备普通高中(包括综合高中)录取资格;任意2个维度达到B级以上(含B级),方具备标准化以上高中录取资格。
(2)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各科等级均为C级以上(含C级)为高中招生必备条件。
(3)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C级以上(含C级)为高中招生必备条件。
(4)实验操作考核结果、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
3.各市(区)高中招生录取要与综合素质评价挂钩,各项高中招生录取依据要纳入《高中新生录取档案袋》,并建立高中录取方案申报、审核制度。
4. 各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高中招生计划单列。鼓励各市积极探索和试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以及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组织招生时,应将优质高中招生计划按20%以上的比例向薄弱初中分配,以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5.对于保送、加分(或降分)项目、分值和范围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政策报省教育厅备案。
6. 建立特长生单独录取制度是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高中学校特色建设的重要举措,应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1)特长生录取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又要关注某一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特长生的范围包括:三年来在市级以上体育运动会、艺术活动、科技小发明、小制作或电脑机器人比赛中获奖的考生,在国家体育或艺术等级测试中达到一定等级的考生,在公开出版的书刊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绘画、书法、摄影等艺术作品或科技方面论文的考生。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特长生的录取工作要单独进行,各市(区)教育局要根据学校的不同特色,对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的录取要求,提出相应的规定。
(4)各市、县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各高中学校的办学传统和特色发展情况,确定招收特长生学校的资格和招生人数比例,审批各校制定的报名条件、资格认定方式及录取办法等,经向社会张榜公示后实施。特长生资格确认工作应于全省统一学业考试报名前结束。
(5)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特长生,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考生毕业学校初审后统一汇总上报市教育局进行复审。
(6)加强对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强化制度和社会宣传,使特长生的申报、认定、审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透明、公平公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及舞弊行为的发生。
7. 保送生和各类特长生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
二、组织领导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加强领导,制定有力措施,精心组织。要成立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并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中考中招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2.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对高中招生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挂钩方面的新问题要加强研究。
3. 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向广大家长和社会宣传推进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义,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三、制度保障
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诚信制度、公示制度、监督、申诉、责任追究等制度。
(一)建立诚信制度
1. 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命题、审题、阅卷和保密制度及程序规范。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队伍作风建设。
对参与命题、审题、制卷、阅卷的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应择优选用政治思想进步、师德良好、办事公正的具有相当专业水平和知识经验人员承担工作。
2. 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在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的密切监督下进行,实行各级领导问责制。同时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监督。招生期间,各级招生部门及向学校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并及时给予答复。
招生录取政策及有关信息必须提前向社会通告。录取情况应及时学校、学生和社会公布,接受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3. 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填写及志愿填报过程中,学生应该自觉遵守诚信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情况,不弄虚作假,违纪舞弊。
4.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各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增强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在工作中按诚信、公正行事的学校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并纳入诚信档案。在晋升、晋级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5.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工委负责对中考各环节中的失信现象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做出处理。
(二)建立公示制度
1.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招生期间,各地要将这些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及各学校的公示栏向社会公布,以杜绝腐败现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设立的公示栏、公示榜位置要明显,字体端正,便于观看。
2.对公示的内容,各地各校事前必须报经县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核。公示收费的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做好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学校做好公示工作。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教育纪检部门负责对公示制度进行全程监督。
(三)建立监督、申诉、责任追究制度
1.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过程中,要对各初中学校的公示情况,对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的选拔、任用情况,对有关学校和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违规违纪及申诉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采用的监督方式有: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组建巡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3.由各级教育纪检部门负责对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1)根据失职、违纪、违规情节,分别做出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公开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记入单位或个人诚信档案。
(2)对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资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拒绝录取等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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