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学:
为做好2015年全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规定, 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做好今年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是践行“三严三实”、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学要切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守纪律,讲规矩,严标准,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坚决制止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严禁违规招生宣传。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严禁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等。
(二)严禁擅自提前招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招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进行。自主招生需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和面试的,有关高中学校须按程序将自主招生方案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严禁超范围招生。严格执行《泰安市教育局2015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泰教发〔2015〕21号)招生范围,不得超范围招生。
(四)严禁超计划招生。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录取结束后,一律不得再扩招,也不得补录,更不得跨县市区、跨市招收学生。
(五)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不得违反招生政策,不得接收先期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六)严禁强迫初中学生分流。各初中学校必须切实保证在籍学生完成学业,严禁考前清退或劝退学生,要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对报考职业学校的,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行分流学业成绩落后学生。
(七)严禁干涉学生志愿填报。考生志愿一律由考生本人与家长商议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学校要正确引导,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为保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具有指标生资格的考生必须填报指标生志愿,否则不得参加统招生志愿的填报和录取。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借招生宣传、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索要钱物或接受宴请,营私舞弊,做出违背师德的行为。
(八)严禁乱收费。从今年起,取消“三限”政策,停止招收择校生。各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择校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其它规定的费用。
(九)严禁违规分班。各高中学校要规范新生分班行为,实行平行分班,班主任、任课教师等配备平均搭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实验班”、“重点班”、“小班”或各种名目的重点班,严禁以分班为由,对学生乱收费。
(十)严禁招收往届生复读。各公办高中学校不得容留本校往届生复读,更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其它学校往届生到校复读。
三、建立完善招生录取工作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围绕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指标生分配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确保评价和招生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要加强评价与招生考试技术方法的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借助智慧教育云平台,积极推进招生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科学化,努力提高学生评价工作和高中招生及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加大对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服务工作,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树立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树先资格、撤销规范化学校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教育局咨询举报电话为6991334(纪委)、6991143(基教科)、8292286(教育惠民中心)。
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