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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招生办法

来源:营口教育网 2015-5-26 11:42:57

附件2:
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5〕52号)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结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教育发展的实际,划定招生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到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就读:
(一)与父母共同拥有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内户籍(户籍迁入时间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父母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内(民兴河以南)具有商品房(住宅)且学生与父母同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三)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下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子女。
上述条件之外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均不在招生范围内。凡擅自超招生范围入校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注册学籍。
二、招生办法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的招生工作。营口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审核和学籍管理。市内两区教文体局负责组织各小学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要求格式(另发)输入毕业学生的相关信息,经认真核定、填报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依据学生提供的户籍、房产证(住宅)原件及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下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工作证明及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工资证明、备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进行审核向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分配新生。因贷款购房等原因而无房产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中的“办证联”、贷款合同等原件。
未在市内两区小学就读且未被录取的新生持户口簿、房产证(住宅)原件、父母工作证明、毕业证(毕业档案)、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号等,到市教育局审核分配。已被外省、市录取的新生须办理转学。
新生分班办法参照局直初中分班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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