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物价局
洪教义教字[2014]10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财政局、物价局,开发区(新区)教体办、财政局:
现将《南昌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物价局
2014年3月20日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印发
南昌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昌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规范对全市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
第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为大众提供有质量的保教服务和合理收费的幼儿园,含公办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园规范。符合学前教育网点布局规划,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二)面向大众。为幼儿提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社会声誉好。
(三)收费合理。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四)财务公开。财务、会计、收费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接受财政、教育、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幼儿园每年8月初填写《南昌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附件1),并报相关资料到县(区)教体局进行资格审核,县(区)教体局组织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对申报幼儿园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对达到普惠性幼儿园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填写《南昌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县(区)教体局、县(区)财政局分别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对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颁发牌匾,并要求其放置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部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教育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
(一)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财务管理和指导。普惠性幼儿园依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奖补。物价、教育部门要按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核定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每年县区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二)已经享受过政府财力、物力支持的民办幼儿园,如果列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范围,需将近两年已享受的财力、物力折算为奖补资金总量,对不足部分予以奖补,防止重复奖补。
(三)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各项安全卫生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防范措施,配备安全人员,定期检查通报。
第四条 市、县教育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同时要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专项资金补助、财务审计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对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下降、违规乱收费等问题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限期整改,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部分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制定普惠性幼儿园标准并审核资格。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协助市财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市物价部门协调、指导学前教育合法收费,加强普惠性幼儿园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区)负责制定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的发展纳入财政预算,对幼儿园收费实行审核式备案管理。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发展辖区普惠性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负责普惠性幼儿园申请补助的审核和补助资金的发放,加强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南昌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
附件2: 《南昌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