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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来源:鄞州区教育局 2013-4-20 8:55:03

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镇乡(街道)教辅室、中心幼儿园,盛世幼儿园,有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权利,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13年全区各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规划统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努力开创我区学前教育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一)扩大资源,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各镇乡(街道)要加紧实施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计划,落实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任务,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满足3-5周岁辖区户籍幼儿入园需求,确保3-5周岁户籍儿童净入园率达到99%以上。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经各镇乡(街道)政府和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托幼一体化,招收托班或亲子班。

(二)因地制宜,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各年龄段班额。各幼儿园要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办园规模,招收符合入园年龄规定的各年龄段适龄儿童;已取得省等级的幼儿园,其各年龄段班额按照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准办园参照省三级幼儿园。根据宁波市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幼儿园各年龄段实际班额超过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规定的班额最多为5名,同时大班最高上限为每班40名。

(三)方便就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招收小区内适龄儿童。坚持在实际居住地幼儿园就近入园原则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小区业主适龄幼儿。其它中心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辖区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其次满足本区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如果3-5周岁户籍幼儿数多于招生计划数,则由当地教辅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划分招生区域,帮助安置未能入园的户籍适龄幼儿到其它幼儿园就读。

(四)充分考虑非户籍人员子女入园需求。华侨华人和人才引进人员子女、安置军人子女、港澳台籍儿童、外籍儿童等,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入园。各镇乡(街道)要统筹协调当地学前教育资源,在满足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五)切实保障特殊家庭子女入园。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儿童以及五保供养儿童等的入园问题。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筹做好招生指导工作。各镇乡(街道)教辅室要指导幼儿园做好区域内学前教育供需调研,并按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分布情况,探索性地做好就近划片招生指导方案。各幼儿园招生计划应经各镇乡(街道)教辅室核定。原则上每年4月15日至5月15日为幼儿园招生时段,各幼儿园开展报名工作,办理招生手续,具体时间由各镇乡(街道)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确定。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应于4月8日前把招生指导方案和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并备案。

(二)招生信息公开便民。各镇乡(街道)教辅室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招生政策,做好招生信息服务,指导幼儿园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各幼儿园应在报名日期前,至少提前两周,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所需携带材料等。幼儿园要为入园幼儿建立学前教育学习档案,填写区教育局统一制定的学前教育登记卡。

(三)加强招生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和区教育局应当对幼儿园的招生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宁波市鄞 州区教育局

2013年3月28日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招生  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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