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评价
1.评价内容。2015年继续执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为评价内容。
2.评价方式。综合素质评价分县管理,分校实施。学校以学生在校三年的日常表现为依据,以学生的成长记录和特长表现材料为基础,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参与评价等形式确定评价等级。综合素质评价要落实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四个基本环节,实施常态化管理。
3.结果呈现。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以等级加评语的形式呈现。各项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性评语应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体现学生的成长,突出特长和潜能。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通过“基教平台”逐级上报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