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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加分办法
整理自: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4-13 7:45:25

笔试成绩加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对由省级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鼓励和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关政策,统一考录、招聘(募)到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岗位资格条件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予以加分:一是对到城市社区工作、服务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二是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下同)工作、服务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这次省直事业单位具体加分办法如下:

   1、享受加分政策人员范围:经省级部门统一考录、招聘(募)的下列人员可享受加分政策。

  ①在我省基层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含选调生);

  ②在我省基层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③在我省基层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教师计划人员;

  ④在我省基层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

  以上人员服务期限分别按照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加振兴计划大学生按陕政办发〔2006〕12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参加西部计划大学生按陕团联发〔2004〕71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参加特岗教师大学生按陕教师〔2006〕28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参加到村任职大学生按陕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年限计算截止到2009年7月31日。

  2、加分计算方法及步骤: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将考生可以享受的加分总数平均分成两个部分进行,公共科目加50%,专业科目加50%。公共科目加分在公共科目考试结束后进行,专业科目加分在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进行。享受加分政策人员只享受一次加分政策,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对到城市社区工作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3、享受加分政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按政策加分的人员,需提供经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录(聘)用通知书或通知文件等相关证明(西部志愿者凭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县(区)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同意报考证明。

  加分工作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第2天开始进行,时限要求和地点在指定网站公布。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进行专业科目成绩加分,时限要求和地点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公布。超过规定时间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供加分证明的考生,加分资格取消。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加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整个加分工作完成后,将加分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对加分结果情况统一进行公示。为加分而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同时追究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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