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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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自:湖北省招办 2009-3-10 8: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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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3.同时符合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有关农村独生女考生的优录政策和操作办法另文下发。 6.所有优录项目在录取中是否有效或如何使用,以省招委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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