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可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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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省属高校可加10分 |
整理自:荆楚网 2009-4-3 18:56:55 |
荆楚网消息 (记者刘畅、向秀芳)4月3日,湖北省人口与计生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湖北省最新出台的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奖励政策。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女报考省属高校可加10分。 此项奖励政策是为了更好地以人为本推动计生国策,促进婚育观念转变。主要依据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加分对象为我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照顾对象,主要是指户籍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经审查认定后,符合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考生,在报考省属高校时,可在其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今年此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生须将申报资料于2009年4月9日前,报到乡镇计生办。 (二)乡镇计生办须将审核后的考生资料,于2009年4月13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三)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会同公安局,按要求对乡镇上报的考生资料进行"双网"审查核对,对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经公示后,须将审查签字、盖章后的《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申报名单》(以下简称《考生申报名单》)和考生资料,于2009年4月20日前,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同时将《考生申报名单》送1份本级招办。 (四)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口计生委(局)审查公示后,须在2009年4月28日前,按要求将《考生申报名单》和制作的考生信息光盘(须在光盘表面填写报送时间,经办人和负责人须签字)报本级招办和省人口计生委,并按《暂行办法》要求,将3份考生资料和考生《登记表》、1份考生信息光盘返回县(市、区)。 (五)各地上报考生资料、《考生申报名单》和信息光盘等须一式4份。 资料准备如下: 农村独生女考生申请应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4份): 1、《湖北省政策性照顾项目登记表--农村独生女考生》(以下简称《登记表》)。 2、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有效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考生近期免冠照片4张(原则要求同准考证照片一致)。 5、农村独生女证明信(见附件三)原件,证明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 6、其它有关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如下: 农村独生女考生,应持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和其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资料,经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一式4份。 考生或考生家长持填写好的《登记表》(照片处加盖考生所在学校钢印公章)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初审认定。 公示要求: 各地对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要将其有关情况及时在考生户籍所在的市(州)、县(市、区)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网络和考生所在学校及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省招生办公室于5月20日-6月20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农村独生女可加分考生进行公示。 责任追究: (一)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依法依规对违纪违规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此项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省招生考试部门给予其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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