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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区2009年高职单独招生工作规定
整理自:宁夏教育考试院 2009-4-3 14:12:06


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我区有关招生考试文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宁夏2009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独招生”)工作办法。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班、成人中专班、技工学校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二)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

    (三) 报名时间、地点及其他:

    1、报名时间:4月1日至5日,逾期不再补报。

    2、报名地点:户口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由生源学校集体汇总到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户口未转入学校的我区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户口不在我区而在我区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到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其他报考者直接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

    报名时,须核验居民身份证(户口或学校证明)、学历证书(或学校证明)。考生签字认可《诚信考试承诺书》。符合自治区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优胜者”等照顾政策的,还应核验相关的证明材料。材料不全者,户口、民族有疑点者,不予办理报名手续。报名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接收各类证明材料。

    3、报考类别:考生报考类别设为工科类、农医类、法律财经类和综合类(含音乐、美术、体育、旅游、烹饪和食品等专业)四类,由考生任选一类。

    二、综合素质评价

    (一)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普通高中2006届及以前的考生和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纸介质件呈现,须电子化处理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参考。

    (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四、考试及评卷

    (一)考试科目

    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科目设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课(含工科、农医、法律财经、综合)四科。

    专业综合课试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所有考生必考),第二部分为专业知识(按报考类别选考一门),其中,工科类考生在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及电子基础、制图与识图及工程力学三门中选考一门;农医类考生在植物及植物生理和土壤肥料学、解剖学及组织胚胎学和生理学两门中选考一门;法律财经类考生在基础会计与统计基础、法律学及宪法学两门中选考一门;综合类考生在素描及构成基础、音乐基础理论、体育基础理论、旅游概论、烹饪概论及食品营养与卫生五门中选考一门。

    (二)考试命题

    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命题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

    考试卷面分值满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专业综合课满分为300分。

    (三)考试时间

宁夏2009年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四)考试地点

    银川市的考生在西夏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石嘴山市的考生在大武口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吴忠市的考生在吴忠市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固原市的考生在原州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中卫市的考生在中卫市单独编排考场考试。

    (五)评卷:

    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的评卷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五、志愿设置及填报志愿

    (一)今年我区高职单独招生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进行设置,“平行志愿”设置A、B、C、D、E 、F 6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本科志愿根据计划单独设置)。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置A、B、C 3个并列的院校志愿和1个院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志愿。

    (二)达到我区高职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最低录取资格线以上的考生,方可填报“平行志愿”。

    达到我区高职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最低录取资格线以上的未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征集志愿”。

    (三)填报本科志愿时间:6月20日至24日。填报高职(专科)志愿时间:7月27日至31日。

    (四)考生必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宁夏2009年高职单独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填报志愿不受报考类别的限制,但不得兼报普通高等学校;户口不在宁夏而在宁夏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毕业的考生,只允许填报宁夏区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专业。

    六、建立录取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按照宁夏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建立。

    七、录取

    (一)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10%以内,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高等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宁夏教育考试院开始投档。

    (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根据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检索投档。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考生按总分(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专业综合、语文、数学、英语。

    (三)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四)高职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高职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录取结束后进行。录取照顾政策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八、报名考试费

    报名考试费为100元。

    九、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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