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自主招生章程
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试点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经省考试院批准,2009年我院部分专业开展自主招生,以选拔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好,有特长的优秀人才。
一、学院基本信息
名称: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1123号,邮编:314036。
联系电话:0573-82751111(季老师),82751123(石老师),82751223(袁老师)
网址:http://www.jxvtc.net
二、报名条件
符合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办理浙江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手续的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专业人数及培养要求
1、招生专业及名额:2009年我院安排自主招生计划58名,具体计划如下:
专业名称 |
计划(名) |
学制 |
招收对象 |
学费(元/年) |
国际商务类(含国际贸易、国际商务、报关与国际货运三个专业) |
30 |
三年 |
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文理科考生 |
6000 |
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两个专业) |
28 |
三年 |
6000 |
2、培养要求:按大类招生,一年后分专业,统一按高职专业教学计划实施。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按照我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完成三年学业后,具有毕业资格的学生可获得高职毕业证书。
四、报名时间、领取准考证及咨询方式
1、报名起止时间:4月5日—4月20日;
报名需递交的材料:
报名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网站http://www.jxvtc.net下载。考生须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申请表上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
高中会考成绩证明;
考生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复印件及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近期同底版彩色半身免冠一寸照2张(请在背面写上姓名);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可在我院网站上下载,网址同上);
以上材料可采取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报名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通讯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1123号嘉兴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321室(招生就业办公室),邮编:314036。
2、资格审查:学院将对报考考生资格进行审查(考生可通过我院网站查询是否具有考试资格)。具有考试资格的考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面试和笔试。
3、领取准考证:考生携带身份证5月1日到我院报到,缴纳自主招生报名考试费110元/人。领取准考证,同时携带符合加分条件的获奖证书原件,上交复印件,填写加分获奖证书清单。
4、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321室。
网络咨询:http://www.jxvtc.net。
电话咨询:0573-82751123、82751111、82751223。
五、考试时间、内容及成绩计算办法
1、我院自主招生采取“校考与高考相结合”模式,考生参加我院组织的自主招生考试,同时还必须参加高考。
2、学院自主招生考试分面试和笔试两种形式,满分各100分。根据专业培养对基本素质要求,侧重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专业潜能。
3、考试时间:2009年5月2日;地点: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内。
4、加分条件及分值
凡在高中阶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总分中加分,如符合以下多项条件的可以累加。
(1)在全国性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含)以上者加15分,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者加10分(两者都有的取最高分)。
(2)在省级(含)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在市级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含)以上的加10分。(不包含团体、小组项目)
上述条件需在报名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取准考证时查验原件。
5、成绩计算办法
根据考生面试和笔试的得分按40分满分折算成考生面试和笔试成绩,并加上符合加分条件的加分即得考生校考得分。超过50分的按50分计。
六、录取规则
1、根据考生校考得分由高到低并按不超过招生计划150%比例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和提前录取的降分分数(降分分数即为考生参加校考的得分)。报省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入选资格通知书。
2、参加我院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同时参加今年的全省统一高考。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第三批分数线上、我院投档分数线下降分幅度内的,我院按照高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参加第三批院校录取。
3、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属于“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4、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特长的考生。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573-82751168。
七、本章程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