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录取原则
1.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微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4.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艺术类专业为北京市美术类统考专业,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第七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严格按考生志愿录取,填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不予调剂到此类专业。
第八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九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证书颁发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财贸职业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相关说明
招生咨询电话:010-65231250 010-65253959
网址:www.bjczy.edu.cn
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
邮政编码:1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