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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 2011-5-20 16:52:11 【字体:小 大】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地毕业生就业情况及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保送生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笔试和面试;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前,学校先行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具体安排以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必须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十四条 我校是教育部指定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之一,考生须申请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核和测试。具体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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