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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 2011-5-20 16:52:11 【字体:小 大】


第二十四条 体育教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在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中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原始分150分)。运动训练专业以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资格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分招生项目按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 自主选拔录取考试入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考生志愿必须排在平行志愿的第一位),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我校保证第一志愿专业;投档成绩没有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但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予以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专业学生须签订免费师范教育协议书,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他专业学生须缴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还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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