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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 2011-5-20 16:52:11 【字体:小 大】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助学奖学金,金额在800—10000元不等。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近40项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凡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三条 我校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共15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可提供100—260元不等的酬金。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家境贫寒或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还设有国家助学金、临时补助等多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1000—2000元/年,有30%左右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可以获得,临时补助视学生困难情况而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学校高职(专科)的招生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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