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院体检标准按广东省《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5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28号),凡身体条件不符合报考体育类专业要求以及心脏及脑部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不得报考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8;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到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能患有影响正常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肢体残缺。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舞蹈学(模特、流行舞蹈、体育舞蹈)、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主播)专业学费为10000元/学年/生;休闲体育(高尔夫)专业收费待省物价局批复后确定,体育教育等其他专业学费均为4300元/学年/生,港澳台学生学费按国内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所有专业收费按广东省政府物价局当年核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1500元/学年/生。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奖贷助学金设置
1.详情于入学后见我院《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
2.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思想表现好,运动成绩突出者,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运动竞赛成绩奖励奖金或“黎伟权”奖励基金奖;
4.在校学生原则上每年可享受10个月的专业奖学金;被选入学院代表队的队员,视其运动等级及训练、比赛情况给予伙食补助、训练经费补助和运动竞赛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