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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汕头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汕头大学 2011-5-26 15:19:57 【字体:小 大】

汕头大学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广东省和其他有关省(区、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汕头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560;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全日制;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学校属第一批本科招生录取院校。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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