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录取通知书、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学院网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国家教育部学籍信息网上电子学籍注册的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院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退学或受处分开除的学生,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奖、助、补、减”等资助措施,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sdsfjy.com
咨询电话:0531-58663619、58663622、58599386
传 真:0531-88947574
通信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 邮编: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