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可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000元、3000元、2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四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民语言预科学生可享受一年免收学费、住宿费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参加相关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事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相关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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