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与奖励: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新生报到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先入学,随后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2、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3、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兵役,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补贴、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政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电话:029-88751800 88751079(传真)
地址:西安市富鱼路81号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71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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