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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长安大学兴华学院高考招生章程
来源:福建招生考试网整理 2008-4-22 9:44:09 【字体:小 大】

2008年长安大学兴华 学院招生章程

二○○八年 四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 :长安大学兴华 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 14034

第四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富鱼路中段。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院性质: 长安大学兴华 学院是由教育部 ( 教发[2006]72号 )批准成立,由 长安大学 按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 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依据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条 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 一 条 我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 二 条 我院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 三 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时 按加分以后的成绩排队 。

第十 四 条 分专业录取时,我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成绩排队,由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且确实无法满足专业要求时作退档处理。

第十 五 条 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 六 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 七 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 八 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 十九 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根据我院制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招生 简介 》择优录取。 


第五章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 二十 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 长安大学兴华 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 长安大学兴华 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 一 条 我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 凡符合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均以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名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 二 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 三 条 我院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理工类专业(市场营销专业除外) 学费 为 10000元/生·年

    文史类 专业 以及市场营销专业 学费 为 8500元/生·年

    艺术设计专业 学费 为 12000元/生·年

     住宿费 为 1000元/生·年

第二十 四 条 上述收费,均属于陕西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 五 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 7964680

咨询传真:029-8 7964681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 富鱼路中段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四号教学楼二楼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富鱼路中段长安大学兴华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 77

 网    址: www.x hxy . c hd.edu.cn

电子邮件: chdxhzsb @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六 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 七 条 本章程由 长安大学兴华学院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二十八 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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