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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高考招生政策降分幅度最大不超10分
整理自:龙虎网 2009-4-24 9:05:15

【龙虎网报道】昨天,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集中发布今年高招相关政策。今年,高考统考(含选测科目)答卷的评阅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外语科目中的日、俄、德、法、西班牙语除外)。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将负责组织评卷工作。

  政策性降分录取:各批次降分一般不超过10分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录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关规定进行降分后,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10分(第三批本科视生源情况,可再适当降分)。

  选择性招生:普通类本科选测不能低于C

  高校可按规定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有关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高校的选择性招生对象须填报该校志愿,且符合下列条件:

  1.普通类。考生必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文化分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选测科目等级达到招生高校在其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等级要求。如院校招生章程中未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选测科目等级提出明确要求,则允许院校对两门选测科目中的其中一门降低一个等级进行选择性招生,但本科院校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不得低于C级。当院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5分以内,含5分)时,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满足上述条件的,院校可在本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

  2.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选择性招生原则上在同批省控线上录取。如高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可在学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但不得低于同批省控线下5分。

  3.对因生源不足降分录取的高校,其选择性招生,可在院校降分线下5分以内进行,但最多不超过同批省控线下15分。

  投档原则及办法:平行志愿退档后同批次不再补投

  2009年我省普通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1.普通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选科,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对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本科平行院校志愿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愿的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投档。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符合投档条件的特殊考生按其志愿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普通类各批次院校录取时,如某些专业按历史或物理科目投档生源不足,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的,可调整该专业招生计划。

  2.体育类、艺术类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艺术类专业校考院校(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除外)的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分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照顾政策:6A加10分和其他照顾分可累计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报经省招委会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6)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测试,六门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的应届考生,在划线前加10分作为奖励分计入总分,并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计算。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此外,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违规行为处理: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9.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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