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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2016-2-20 20:45:31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9日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主要面向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国家级重点中专——江苏省无锡商业学校,创建于1965年6月。2000年10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江苏省无锡商业学校、无锡市商业技工学校、无锡市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合并升格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Wuxi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WXIC。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钱胡路809号。在无锡地区还设有姚湾校区和锡惠校区。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实施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走产学研结合办学之路,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切实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牢牢把握“质量特色”主题,紧紧抓住“改革创新”主线,强化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建设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特色高职院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形式教育。稳步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依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与证书认证。

  第八条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基本要求,结合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按照“对接产业、优化布局、服务地方;商科为主、工商复合、协调发展;重点突破、科学发展、品牌塑造;分类引导、稳步实施、动态优化”的专业(群)设置与建设原则,自主设置调整专业(群),逐步形成以服务现代服务业为主体、以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服务先进制造业为两翼的专业(群)格局。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经过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商讨和论证。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科学制定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机构精简、管理民主、运行高效的原则,设置所属党政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和直属单位。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坚持以师生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奖惩及颁发毕业证书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学生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学校会议。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共青团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审查和受理。学生社团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每月召开1-2次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院长、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院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第三十五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部门职能。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方案;

  (四)审议学生学业考评的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六)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决策;

  (九)研究、审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各类学术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师代表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学术组织依据其章程自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在二级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每三年进行一次公开换届选举。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九章  二级学院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

  第五十一条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专业(群)、教研室、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二级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二级学院的内部机构,管理工作人员;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设党总支,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二级学院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具体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二级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章  其他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学校支持校友会按照自身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致力于学校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为学校常设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单位。

  第五十八条学校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切实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大力支持关工委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条公共服务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积极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各种捐赠严格按照“专款(物)专用”原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维护捐赠者利益,并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七条学校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十二章  校训、校旗、校标、校徽及学校网址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训为:崇德、勤学、敬业、强能。

  第七十条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紫色校标与校名题字的规范组合。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标为圆形徽标,内圆为紫色底,中间嵌白色火炬造型图案;外环为白底紫色文字,上方是校名中文题字,下方是校名英文大写。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校徽为红底白字长方形证章,学生校徽为白底红字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学校官方网站地址是:www.wxic.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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