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福州中考录取加分照顾规定 |
| 来源:福州教育局 2013-4-13 21: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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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规定 (一)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1.港、澳、台同胞、当地驻军子女、市级(指设区市,下同)以上的劳模子女、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和具备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2.初中阶段省级电脑机器人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初中阶段被评为省、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三好生。 (二)享受加3分照顾 1.初中阶段获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一、二、三等奖或2011年1月18日前获市级一等奖的考生; 2.初中阶段参加全国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文艺比赛(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集体一等奖和个人项目前三名获奖者;2011年1月18日前获市级以上举办的正式文艺(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比赛和美术、书法现场比赛个人一等奖获得者; 3.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单项竞赛个人第二至第五名或集体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仅限短、中长跑(含跨栏)、铁饼、铅球、标枪、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撑杆跳、举重、武术、游泳、体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8项,下同]; 4.户口在本市的归侨考生、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5.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 (三)享受加5分照顾 1.初中阶段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2.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的单项竞赛个人第一名的队员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或2011年1月18日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必须提供二级运动员证书和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赛事获奖证书,仅限18项)的考生。 (四)军人子女中招优待办法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享受中招政策性加分照顾的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其中: 1.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5分照顾。 (五)其它照顾 1.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烈士子女,享受20分照顾。 3.台商子女享受10分照顾。 4.台湾户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福州二中台生班,享受10分照顾。 5.少数民族考生在城区学校就读的,享受3分照顾;在农村学校就读的,享受5分照顾;普高批第一志愿报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享受15分照顾。 6.初中阶段被评为设区市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的考生,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享受3分照顾。 7.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学历教育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含幼儿园但不含党校、军事院校)教师(含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的子女,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享受3分照顾。 (六)照顾加分说明 1.比赛或竞赛项目均应是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及联办的,并在初中阶段取得的; 2.社会青年不享受政策照顾; 3.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不再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七)根据《福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处罚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手段取得中招照顾加分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下一年度全市统一组织的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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