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录取程序
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顺
序录取:第一,确定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门槛;
第二,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
8 科的原始分总分;第三,比较综合素质各方面评价结果;第四,
如前 3 款不能区分,则“三侨生”、港澳台生优先。以上程序仍
不能区分时,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
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自主择优录取,但各招生
学校须于 6 月 4 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初中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材料录取的具体办法,报省、市
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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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录办法
1.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及市重点高中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
学校的录取
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只招收本省户籍(择校生和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不受此限)。其中,
定点分配到市县的指标,只招收该市县(单位)户籍的考生。
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含列入录取批次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公费计划)录取时,由省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结
果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出档,录取学校在网上点录考生,省中
招办在网上审批。下达市县(单位)的招生计划未能完成的,由
省中招办负责调剂。
海南中学、国兴中学继续招收少数民族特招班新生,其中海
南中学 50 名,国兴中学 100 名,符合条件的学生继续享受“三
免一补”。招录对象为世居在我省的黎、苗、回族初中应届毕业
生。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占招生总数的 80%,其他市县占 20%的
比例安排指标。
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录取的公费生,60%用于录取少数民
族学生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10 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
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中级以上职称)的子女。
如出现个别市县的生源过于集中或入围生源空缺的情况,将由省
中招办与该校以及有关市县(单位)中招办协商,对录取生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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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作恰当调整。少数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
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80 分(原始分总分)。
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继续设立“宏志班”,招录对象为品学
兼优、家庭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不单列,通过省文明办
等有关部门和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状况严格审核后,从海南中学
和国兴中学录取的统招生中筛选录取。
我市重点高中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由市中招办根据考
生的志愿、毕业升学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使用省中招
系统负责出档给学校,择优录取,并报省中招办备案。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市重点高中学校用 40%公费生
指标直接分配到本市区域内初中学校。录取“指标到校生”必须
是填报了招生学校志愿,在其初中毕业学校读满 3 年,并参加全
省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此类考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统招生录
取工作之后,设立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此分数线不得高于本校统
招生录取分数线的 90%。如某初中学校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
不足,可以将剩余指标调整到其它初中学校(含市重点高中学校
的初中部),也可用于奖励办学进步显著的初中学校。但要保证
没有考生上线的初中学校至少有 1 名考生被录取。严禁将剩余指
标用于转录择校生或其他用途。市教育局将制定具体招生方案,
于 4 月 9 日前报省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文体特长生的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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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不超过
本校公费生计划的 6%,招生范围涉及体育、艺术领域,招生对象
是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校须制定体育、艺
术特长生招生方案,确定招收特长生的报名条件、资格认定方式、
人数比例及测试和录取办法,于 4 月 7 日前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向
社会公示后实行。测试工作安排在 4 月 13 日—18 日进行。符合
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按时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测试
时必须严格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徇私舞
弊。市教育局派人参与测试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招生学校按
1:1.2 的比例确定测试合格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后于 5 月 10 日
前报市中招办备案。文体特长生的录取要单独进行,达到规定的
学业水平(体育特长生升学考试成绩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该校最
低录取分数线的 30%;艺术特长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该校最低
录取分数线的 50%)和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方可录取。
3. 省、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的招生录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意见》(国发
办〔2001〕10 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834 号)等文件精神,重点普
通高中学校择校生严格执行“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
准”的政策。
省、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根据考生志愿的批次和顺序
按学业成绩择优录取。已被录取为公费生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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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各学校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公费生的 15%,其中非本
市户籍考生不得超过本校择校生计划的 25%。
本市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学校招收非本市户籍择校生的比例
亦按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执行。
各学校招录择校生超计划和招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为公费
生的不予审批,不予认可学籍,责任由学校自负。
4.高职高专学校的招生录取
高职高专学校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初中毕业生
学业考试的学生中择优招录新生,实行大专学历教育,学制五年。
为保证师范生生源质量,根据专业培养的有关要求,报考琼
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考生须于 4 月 27
日-28 日到校参加专业测试,由学校按 1: 的比例确定入围名单,3
公示后报省中招办备案。未参加专业测试的考生,报考该类专业
不予录取。学校须于 4 月 7 日前向省中招办报送音、体、美专业
术科考试方案。
5.省内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民办)的招生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优先录取填报该校志愿和参加学业
考试的学生。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必须达到初中毕业水平,其中应
届学生必须参加今年全省统一考试,往届生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毕
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学校录取不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档,由学
校根据省教育厅中招办提供的报考志愿等相关信息进行招生宣
传,组织学生登记入学,开学后办理录审相关手续。原未填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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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的考生或未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
本)、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直接到学校报名。应届生还
须提供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行春季招生。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将
招生方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春季招生,但只能招收
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不能招收初中在校生。春季招生
均采取免试登记入学。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持本人初中毕业证书
或同等学力证明。
中等职业学校可招收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人员。学校可
凭高中以上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通过注册入学方式自
主招收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人员。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具
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复转军人、进城农民工等人员均可报
名。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一年制学历教育,也可以进行短期培训。
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学生的和有面试或专业考试要求的艺
术、体育类中职学校,须于 4 月 7 日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报送招生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招生。组织考生完成面试或专业考
试后,须于 5 月 10 日前向省中招办报送面试或专业考试成绩和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方案。
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具体工作和要求,可参照《海口市
2013 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方案执行》。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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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民办
普通高中学校除列入录取批次的公费生计划外,其他计划可实行
自主招生,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招生方式,报教育主管部
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学校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
招生,但只能招录参加我省 2013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且未被
其他学校录取为公费生的考生。各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
我省招生规定,被录取并已到校报到的学生信息输入省中招网,
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市教育局将加强对新生入学
资格的审核监管,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为方便学校自主招生,省
中招录取系统设 3 个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
可任选 3 所学校填报。
七、优惠政策
(一)报考省属学校的优惠政策
符合以下各类条件的考生,在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录取
时,给予在各学科原始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也只
能享受一项):
1. 革命烈士子女,加 20 分。
2. 以下六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 5 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
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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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
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
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 3 人以下
(含 3 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奖前六名、
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等级为 1—4
级的人员或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报考市属普通高中学校优惠政策和加分规定
符合以下各类条件的考生,在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录取
时,给予在各学科原始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也只
能享受一项):
1.革命烈士子女,加 20 分。
2.以下七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 5 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
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或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
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
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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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中阶段获得海南省教育厅或海口市教育局组织的 3
人以下(含 3 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奖前
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等级为 1—4
级的人员或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7)报考海南侨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
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文体特长生、择校生,各项优惠政策均
不享受。
八、政审和体检
(一)应届生的政审考核以考生报名登记表中的班级评语以
及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审核意见或《成长记录袋》和《初中学
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为依据。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的政审
意见由考生户口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填写。
(二)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务必详细了解招生学校的有关规
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
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的要求,
取消入学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
对考生身体条件有其他特殊性规定,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要
求,到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在体检表上签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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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负责,体检表须载入考生纸介档案袋。对报考普通高中及一般
通用性专业的考生,由毕业学校组织常规检查,并负责填好报名
表的有关体检栏目。
九、招生机构及职责
成立海口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招生
办下设招生小组和督查小组。招生小组负责组织报名、填报志愿、
考试和招生管理;督查小组具体负责受理投诉和招生的监督管
理。
各招生学校相应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校长是第一责任
人,小组成员由学校班子成员、教导主任、工会主席等 5-7 人组
成,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和管理
考试招生工作涉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学校都要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我市中考中招工作规
范顺利进行。
(一)加大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指导工
作。
(二)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提
前分流学生;加强对考试考务、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狠抓
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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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招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初中学业结束前提前招录学
生,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在秋季开
学一周后不得再录取新生。
(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文体
特长生、少数民族考生、教职工子女考生、享受优惠条件考生等
的审核工作,且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
公开、公正、公平。
(五)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廉洁
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6. 招生学校(特批学校除外)不得擅自到各中学做虚假招
生宣传、广告,不得擅自提前到中学组织招生,干扰学校正常教
学程序。
附件:1. 2013 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
2. 2013 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非海南省户籍
考生报名登记表
3. 2013 年非海南省户籍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学校承诺书
4. 2013 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三侨生”审核表
5. 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纯
二女结扎户子女审核表
6. 海南省驻三沙市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
工子女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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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
审核表
8. 2013 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自治地
方汉族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待遇证明表
9. 省一级学校名单
10. 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名单
11. 2013 年海口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表
12. 2013 年海南省中招主要工作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