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1.基本要求
(1)依法确保施教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新生为2010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初中新生为2016年的小学毕业生,户籍迁移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各校必须确保施教区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进入小学和初中学习。
(2)一律免试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严格实行免试入学。各类学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招生不得以成绩作为入学依据,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务工人员子女、学困生以及家庭有困难、行为习惯有偏差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切实保障符合条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近向居住地施教区学校申请入学,居住地学校学额已满的,可向邻近学校申请,学校在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不得拒收。不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居住地学校要劝其回原籍就读,不愿回原籍的可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
(4)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学校要积极主动地关心施教区内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能随班就读的必须妥善安排,给予尽可能的照顾;不能随班就读的要动员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到相应的学校入学。
2.入学办法
公立小学以乡镇、街道为基本施教区单位进行招生,初中学校按划定的施教区所(具体见附件2)组织报名。
民办学校按就近、方便的原则组织招生。
(1)农村公立学校
各校在规定时间接受户籍在本校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确保他们按时入学;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尽最大可能接受符合规定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并按以下分类顺序录取,同类条件中时间长的优先录取,额满为止。
A.父母在武义县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B.父母于2016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参加武义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父母双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相加计算)。
C.父母于2016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参加武义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6个月(父母双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相加计算),但在武义实际居住并领取临时居住证满一年及以上的。
(2)县城公立学校
县城四所小学、两所初中学校严格按以下分类顺序报名、录取,前一类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再录取后一类,额满为止。
第一类:父母(法定监护人)、本人户籍和家庭房产均在本校施教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类:父母(法定监护人)、本人的户籍同在本校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以外的户籍在本校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类:父母在本县有长期、稳定的职业,且家庭在县城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给予安置的烈军属、军转干部、台侨子女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对象,需于8月10日前带相关文件和有效证明材料向县教育局提出要求入学的书面申请,经认定后统筹安排入学。
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按《武义县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武政办〔2015〕109号)文件规定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并组织审核。
3.时间安排
学生报名时间从6月中下旬开始,具体安排及相关事宜由县教育局确定后,报送县政府备案后另行通知。
4.班额规定
严格执行省定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 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