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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教育局2013年黄浦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黄浦区教育局 2013-4-16 13:11:05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的方法。
1)“零志愿”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计划的15%,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
2)区中招办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只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 “名额分配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本区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
1)“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5%。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具有2013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各有关初中学校。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中招办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
经市教委批准,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对口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要求、招生计划等内容。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考生若报考有面试要求的学校,须面试合格,方可参加招生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后面批次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3)高中阶段各类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黄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3年黄浦区普通高中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2013年黄浦区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办法>的通知》(黄教体卫[2013]3号)的规定执行。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中招办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区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城乡低保家庭、农村、本市海岛的学生和选择“奖励专业”、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四)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于20133月底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按2013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规定组织文化考试。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34月进行。
4、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五)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7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参加2013年中考报名且中考成绩符合毕业要求的,可获得初中毕业证书。
经过2013年中考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持外国护照学生,无需填报志愿,其录取工作由区中招办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成绩,参考本区高中录取分数线,统一安排外籍学生进相应高中学校入学。
对于希望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持外国护照学生,由学生本人向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汇总后统一向区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所有入学的外籍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其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七、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二)在2013年的中招工作中,要继续发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作用。在招办投档录取过程中,若按招生计划数投档录取的末位两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未享受降分优惠的其他军人子女;再比较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个别无法区分,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在参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三)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2013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具体见附件),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级公示由区中招办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014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八、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区教育局将按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和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按招生信息化的要求配置设施设备,以适应信息化、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中招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观念,建立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三)招生考试工作一定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中招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公布招生范围、对象、招生数及收费标准,加强社会监督。
(四)各学校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升学和职业指导工作,通过宣传取得教师、家长、学生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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