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在籍学生不得参加2013年中招录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2013年中考报名并获得中考报名资格,且必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学业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一)提前招生录取工作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计划为30%,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县);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部分承担“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学校自荐生招生计划可调整至20%,其“提前招生录取”总计划不变。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招生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明确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3)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3年中考报考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需填写《2013年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推荐信息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审定,审定名单由区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推荐志愿。未被推荐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学业状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填写《2013年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自荐信息表》(以下简称《自荐表》),经学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后才具备自荐资格。自荐生名单由区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两者不能兼报。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招生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参加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
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下载或到区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后,将该表送交区中招办审定。自荐名单由区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获得资格的推荐生和自荐生根据“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5月12日9:00至14日12: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4)“提前招生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综合评价。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查处。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每位考生限报1所学校。经征求志愿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自荐生预录取程序:考生在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止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网上填报志愿,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招生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凭本人考生登记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不能与其它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校自荐生计划数。(5)被高中学校提前招生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1)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招生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工作要求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3〕3号)。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职责(1)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招生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招生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初中学校必须全额公示本区的“提前招生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招生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2)“提前招生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3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1.“零志愿”招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的方法。(1)“零志愿”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计划的15%,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2)区中招办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3)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只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2. “名额分配志愿”招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本区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1)“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5%。(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具有2013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各有关初中学校。(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中招办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经市教委批准,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对口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要求、招生计划等内容。(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3)考生若报考有面试要求的学校,须面试合格,方可参加招生录取。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后面批次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3)高中阶段各类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黄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3年黄浦区普通高中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和<2013年黄浦区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办法>的通知》(黄教体卫[2013]3号)的规定执行。5.“征求志愿”招生(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中招办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统一投档录取。(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区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城乡低保家庭、农村、本市海岛的学生和选择“奖励专业”、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四)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1、盲校、聋青技于2013年3月底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按2013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规定组织文化考试。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3年4月进行。4、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五)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7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参加2013年中考报名且中考成绩符合毕业要求的,可获得初中毕业证书。经过2013年中考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持外国护照学生,无需填报志愿,其录取工作由区中招办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成绩,参考本区高中录取分数线,统一安排外籍学生进相应高中学校入学。对于希望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持外国护照学生,由学生本人向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汇总后统一向区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所有入学的外籍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其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