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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汕头中考录取加分政策照顾规定

来源:3773中考 2013-5-25 16:19:45


汕招〔2013〕18号关于印发《汕头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3〕6号)、《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06〕22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2002〕4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汕头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考生录取政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录取政策照顾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录取政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把关,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者将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纪责任。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中考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社会信誉。

附件:汕头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规定


                               汕头市招生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招委会、省教育考试院、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综治委、市政法委、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宗教局、市计生局。
赵红副市长,张胜光副秘书长。
汕头市招生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年5月20日印发
 

汕头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规定

一、录取政策照顾对象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50分。
(二)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者,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
(三)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
(四)市2008年以后(含2008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五)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考生,或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家庭子女的考生,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六)少数民族考生,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二、政策照顾对象资格审核办法
(一)考生提交证明材料
1.照顾对象(一)中属“烈士”的,须提交省政府所颁发的烈士证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须提交市民政局颁发的家属抚恤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照顾对象(二)须提交省民政厅或军级机关颁发的残疾证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照顾对象(三)须提交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政法委颁发的证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照顾对象(四)须提交市人事局颁发的《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及家长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照顾对象(五)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区县计生部门证明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照顾对象(六)须提交市民宗局证明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项。
(二)资格审核办法
1.凡符合录取政策照顾对象的考生应于5月24日前将证书原件(同时交复印件)交所在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审核,校长应在证书复印件上签名和加盖学校公章及校验章,以示负责。学校进行对考生录取政策照顾资格审核后,应于5月28日前将审核材料、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区县招生办审核。
3.各区县招生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录取政策照顾对象的材料、证书复印件,并造册(见附件)。审核员及招办负责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加盖招生办公章。区县招生办对考生录取政策照顾资格进行审核后,应于6月4日前将初审合格的考生名单,审核材料,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招生办复审,6月10日市招办将审核合格可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在汕头教育信息网和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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