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15年起市直(越城区)中考招生优惠加分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教体局、市直各中学:
为推进教育公平,本着“减项、限高、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现行中考招生优惠加分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优惠加分办法公布如下:
一、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身份类加分
1. 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中考优惠加分按《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绍政联〔2013〕1号)执行。
2.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10分);
3. 农村“双农独女户”家庭的独生女(5分)。
如果同时符合多个优惠加分条件,可以累计享受;同类不重复,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累计享受优惠加分的最高分值为20分(烈士子女和单项获30分加分的现役军人子女除外)。
二、取消技能类加分
1. 获省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及以上者;
2.体育类比赛获奖者。
三、其他
1.2015届初三毕业生,在初二和初三阶段获得省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及以上者,仍按原办法执行加分。
在2013年7月1日至本文件发出之日期间,已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办的市级或省级(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的,需经市教育局同意)体育类“田径、篮球、排球、乒乓球”竞赛中,获市级个人前三名者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或获省级个人前六名者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仍按原办法执行加分。
2016届初中毕业生起,全部终止以上技能类加分。
2.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应持有效奖证、证件等原件向报名点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直(越城区)中考招生优惠加分申请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批认定。
绍兴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日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普高招生优惠加分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文教局、市属学校:
本着减项目、降分值、限总分、向社会公示的原则,在《绍兴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市区高中招生优惠加分办法的通知》(绍市教普〔2009〕20号)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2010年市区普高招生优惠加分的项目和分值作如下调整:
一、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加分项目
1. 烈士子女(20分);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20分);
3.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10分);
4.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10分);
5. 农村“双农独女户”家庭的独生女(5分);
6.现役军人子女(5分)。
二、继续保留加分的项目
1. 2010年获省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及以上者,保留加分(5分);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办的市级或省级(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的,需经市教育局同意)体育类“田径、篮球、排球、乒乓球”竞赛获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获市级个人前三名者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保留加分(5分);获省级个人前六名者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保留加分(分值从10分降至5分)。
三、取消加分的项目
1.省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获得者(5分);
2.市区级体育类、艺术类竞赛获奖者(5分);
3.市级或省级艺术类竞赛获奖者(市级5分,省级10分);
4.市级或省级体育类中的足球、游泳、武术、举重(男)、体操、国际象棋项目竞赛获奖者(市级5分、省级10分);
5.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10分)。
四、其他
2008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期间,凡在2009年规定的加分项目中,参加市级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办的体育类、艺术类比赛已经获奖,或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仍执行加分,但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
如果同时符合多个优惠加分条件,可以累计享受;同类不重复,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累计享受优惠加分的最高分值为20分。获得加分的名单及其项目、分值等信息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