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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区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2exam.com 2014-7-25 11:35:33

思明区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4〕5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4年秋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户籍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统筹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区户籍以及政策性照顾对象适龄儿童的报名时间为8月3日、4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预约登记时间为5月6日至5月16日,现场报名并缴交材料时间为7月5日至7日。
未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区属公、民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
(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二)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4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3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片区房产(持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三)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五、政策性照顾对象适龄子女的入学
   (一)政策性照顾对象
    1.在思明区居住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子女;
    2.符合条件的厦门市或思明区引进人才的子女;
    3.境外捐资兴学人士直系亲属;
    4.在思明区纳税且2013年度受区政府表彰的纳税大户企业(或当年新引进的规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科技项目带头人的子女。
上述四类政策性照顾对象同本区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政策性照顾对象第1类的适龄儿童办理完相关借读手续后到暂住地所在片区内的公办学校报名,学校审核后录取。若片区学校学位余额不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政策性照顾对象第2、3类中的适龄儿童,由家长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于7月25日前到区教育局申请,经区教育局核实后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政策性照顾对象第4类的适龄儿童,由相关企业于7月18日前到区财政局或思明区投资促进局申请,经区财政局或区投资促进局审核后,于7月25日前将照顾对象的名单提交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精神,为切实保障暂住我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区在确保完成招收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后,对剩余学位采取积分管理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招收符合积分规定的随迁子女进入思明区小学就读,具体积分入学方案见《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思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实施细则》(附件2)。
七、各类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片区招生对象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二)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
1.户籍证明,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2.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3.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原籍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2.在厦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3.购房材料;
4.在厦从业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
6.有关积分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认真审核招生对象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切实把好关,做好对象的确定工作。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取消统筹进入思明区学校和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二)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居住地所在学校应给予接收。
(三)因各种原因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经学校审核汇总报送区义务教育办公室,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原片区学校应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于8月6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四)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5日前向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录取。
(五)各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对象由区教育局统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可接收能力,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区教育局将根据民办小学定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招生计划。加强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七)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小学一年级新生班生额为50人,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须以书面形式报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核准。
各公、民办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经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并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公办小学非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严禁各种特长评级与招生录取挂钩,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
(八)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区特教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具体办法见《思明区2014年秋季小学招收三类残疾儿童工作意见》(附件3)。
(九)各校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区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间安排开展工作(见附件4),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招生数,影响区教育局的决策。应于招生期间公布联系电话,及时受理家长咨询,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区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将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校应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廉政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在相互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其他
(一)本《意见》由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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