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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丹城中心城区小学2016年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象山县教育局 2016-4-16 10:52:48

象山县丹城中心城区小学2016年秋季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确保中心城区学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秋季丹城中心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
    区域内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未接受过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条件
    1.持有丹东、丹西街道非农、自理、蓝印及农业户口的适龄儿童;
    2.符合《进城就读丹城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2〕76号)相关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入学细则
    1.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及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就读学区学校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学区;
    (2)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与住宅房均在本学区;
    (3)学龄儿童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本学区未迁出,尚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他处的;
    (4)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学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人为父亲或母亲),但尚无迁入户籍。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该批次未录取的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
    2.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作学区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1)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学区内有住宅房,住宅房为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共有权51%以上);
    (2)户籍挂靠在丹城城区单位集体户口的;
    (3)其他符合《进城就读丹城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2〕76号)进城就读条件的。
    四、报名要求
    由教育局中心城区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登记。丹东、丹西街道户籍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和房产证报名,进城就读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和相关证件报名。教育局将协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证件进行审核查验,审核合格的新生到指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若审核查实伪造或隐瞒事实的,取消进城就读资格。
    五、工作要求
    1.教育局按照“人户结合、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依据丹城中心城区小学的事业规划、当年生源的分布情况等,划定2016年丹城中心城区各小学学区范围。
    2.丹城城区各小学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新生进行入学测试。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长班”、“实验班”、“兴趣班”等,并按照《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规定》(象教普〔2012〕27号)文件精神编班。
    3.丹城城区各小学要本着发展教育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不得擅自招收儿童入学。教育局城教办要主动服务,统筹协调,确保学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象山县教育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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