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省、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即越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依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招生地段。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我区的学位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划分小学的服务地段,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学校需及时将服务地段内拆迁、变更、新增的门牌报区教育局,各小学的服务地段以区教育局核准的为依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服务地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无漏才对外公布。
(三)安排学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学位。对具有越秀区户籍的完全房产住户、不完全房产住户、随祖辈居住户、随非直系亲属住户、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完全房产住户:
(1)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2)新住户:对在当年5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在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即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实居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3)二手房住户: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小面积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截止至2015年4月15日前(含2015年4月15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于2015年4月15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同户同住,由对口小学接收。
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住户: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租住户:
(1)对手续完备的由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房的租住户子女,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人户一致并在广州市内无其他房产),能提供相关的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无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在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对手续完备的具有本区户籍的租住私人房屋或租住非本单位房,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该住房是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能提供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6.集体户: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
7.拆迁户: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户籍与在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由监护人先到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办理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学生均视为接收学校的地段生。
8.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可到我区特殊学校申请入学。盲、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校、广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对具有学习能力但无法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由特殊学校提供送教上门。
9.经审核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见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愈的适龄儿童暂不招收。适龄儿童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交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家长擅自推迟适龄儿童入学的,入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民办小学招生。按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越秀区辖内的民办小学于当年4月15日前向区教育局报送招生计划、招生简章。
(五)招生信息发布。各小学于当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
(六)班额。各小学要认真完成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为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提供学位。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小学阶段班额不得超过45人”。我区一年级招生班额一般不超过42人,学校不得随意增、减班数和突破限定班额。
三、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且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可采取提前类招生和电脑派位两种办法入学。
2.提前招生类别:三侨生、残疾生、外语特色学校、体育、艺术、科技特色项目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非选拔性直升、集团办学学校非选拔性直升在规定时间内可提前招生。
3.符合我区规定的的返区生(包括本市返区生和外地返区生两类学生,统称为“返区生”)可参加体育、艺术类提前招生和电脑派位。
4.非越秀户籍的我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可按规定回其户籍所在地升学。
5.经我区公办小学审批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享有与本区户籍生同等的升学待遇。(见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二)操作办法
1.提前类招生:
①经广州市教育局和越秀区教育局审定的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含科技)、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部分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
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一经审批录取,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若招生学校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未完成,其剩余计划用于招收该校的电脑派位生。
②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广州市八一实验学校和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可双向选择招收本校部分对口直升生。广州市铁一中学面向越秀区铁一小学、广州市育才中学面向越秀区育才学校、广州市培正中学面向越秀区东山培正小学的应届毕业生招收部分对口直升生。
③外语特色学校华侨外国语学校和越秀外国语学校可面向具有我区正式学籍且有广州市户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含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招收部分外语特色学生。外语特色生一经区教育局审批录取,该生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
④三侨生、残疾生
三侨生是指户籍在我区的归国华侨学生、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可在5月5日至23日申请报读广东华侨中学。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残疾生,应在报名时由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向在读学校和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到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
2.电脑派位: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学生和符合我区规定的“返区生”在提前类招生后剩余的学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入学。
四、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积极稳妥地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凡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和《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2. 2016年越秀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进度安排表
3. 《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
4. 《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象 证明材料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
证明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
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
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
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其中一名) 区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
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秀外来工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
身份证件
台胞子女 区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
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
居留证明
备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2.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通知;
3.杜绝弄虚作假,证明单位对其出具证明的真伪性及其后果负责。
附件2
2016年越秀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进度安排表
日期 工作安排 负责部门
3月15日前 招生工作调研 小教科
3月7日—3月25日 小学招生摸查工作 各小学
3月25日前 各小学上交摸查情况统计表 各小学
3月26日—4月13日 学校服务地段调整调研 小教科
4月7日 召开区小学招生工作会议 小教科
4月15日前 学校贴出招生简章 各小学
4月16日—4月30日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网上报名 区教育局、
区来穗局
5月5日—5月15日 适龄儿童网上报名 各小学
5月21日—5月23日 父母或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办理新生登记 各小学
5月23日—5月30日 对人户分离等情况的适龄儿童进行家访等核实工作,审核各类新生入学资料 各小学
5月31日 区来穗局交符合积分入学名单到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
区来穗局
5月31日前 上报有关报表、各类新生汇总名册 各小学
6月2日—6月14日 审核学校各类新生汇总名册,调拨、分配学位 小教科
6月15日 各小学领取审批资料 小教科、
各小学
6月19日 发出《新生注册通知书》 各小学
6月25日 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各小学
6月30日前 上报新生注册情况统计表 各小学
8月29日 办理补登记录取手续 小教科
9月2日—9月6日 完成小学招生工作总结,整理新生报名表,核对学籍,上报招生情况统计表 小教科、
各小学
9月15日 向市教育局报送招生统计表 小教科
注: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3
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及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区申请公办学位。
(一)在越秀区连续居住满五年、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五年并在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在越秀区居住并从事越秀区消毒站、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在服务单位缴纳社保连续两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在越秀区居住并获得广州市或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以及被广州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条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办法
(一)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的,可按照《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申请。
(二)三年级以前(含三年级)已取得我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可统筹安排到区公办初中就读。
(三)四至六年级已取得我区公办小学学籍,不符合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按照《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申请。
以上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6-15周岁儿童、少年,且具备学习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具备相当条件并根据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提供: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其中需含所载地址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除在本区居住地为适龄儿童的父或母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在越秀区登记务工就业(或合法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五年的证明(参保险种需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来穗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等证明材料;参加越秀区社会保险累计满五年并在缴的证明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7.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提供: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在越秀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其中含所载地址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
4.申请人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两年的证明(参保险种需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在服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7.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提供: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及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以及被广州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及居住证,除在本区居住地为适龄儿童的父或母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5.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提供材料。
符合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向在读的越秀区公办小学提交材料。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子女就读起始年级或转入我区就读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在我区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办理时间
(一)办理起始年级入学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二)办理转学时间:小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中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
第七条 办理起始年级入学程序:
(一)小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需在当年公布的时间内进入广州市网上报名系统中“越秀区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带备材料根据系统提示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接收学校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初中: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越秀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申请。
符合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经由在读的越秀区公办小学审核后报越秀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
第八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子女办理转学入读公办学校的需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越秀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登记。
第九条 有关条件的解释
(一)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2016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缴纳社保年限的计算
在越秀区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申请的基本条件。社保累计年限按最低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修改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4
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实行“积分入学”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免费义务教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是根据来穗人员在越秀区的稳定住所、稳定职业、购买社会保险、随迁子女学籍等条件,给予一定分值权重,结合我区学位情况根据申请人的积分由高到低排列进行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二、积分入学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积分入学实施对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以外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适龄子女)。不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二)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具备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于当年小学毕业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
(三)实施积分入学的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四)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条件均可申请积分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五)保障性入学:凡符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
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条件的,视为最高积分,确保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六)不符合保障性入学条件的,按以下积分入学条件申请。
(七)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资格和条件
1.凡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凡属原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下同):
(1)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越秀区,已办理连续居住满1年(12个月)及以上的居住证,申请人现持有效期内居住证地址应与现实际居住地地址一致。
申请人需提供办证记录,以在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内验证打印的办证记录为准,时限计算至当年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3)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
申请人居住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
申请人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
申请人居住出租房屋的,需提供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除在本区居住地为申请人自有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在越秀区参加社保满1年(12个月)或以上并在缴(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在越秀区登记务工就业(或合法经营)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现在越秀区工作一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外,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加分: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2)申请人在越秀区具有全额房产。
申请人需提供房产证。
(八)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入学的资格和条件
1.凡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入学,须具备以下条件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适龄子女须是当年已具有越秀区区辖公办小学学籍,小学毕业拟升读越秀区公办初中一年级的学生。
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外籍、港澳人士提供本人及子女身份证明)和子女在读小学的学籍证明(注明何时入学)。
(2)申请人在越秀区居住,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居留证明。
(3)申请人在越秀区参加社保满1年(12个月)或以上并在缴(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2.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外,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加分: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三、积分计算方法
(一)小学积分办法:
1.在越秀区辖内办理居住证积分计算方式:
以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内验证打印的办证记录为准,时限计算至当年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在越秀区办理居住证年限 分值
连续满5年或以上(60个月以上) 60分
连续满4年不足5年(48个月以上) 48分
连续满3年不足4年(36个月以上) 36分
连续满2年不足3年(24个月以上) 24分
连续满1年不足2年(12个月以上) 12分
2.社保积分计算方式:
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险、生育险种,均需累计满1年或以上并在缴
在越秀区参加社保年限 分值
累计满5年或以上(60个月以上) 30分
累计满4年不足5年(48个月以上) 24分
累计满3年不足4年(36个月以上) 18分
累计满2年不足3年(24个月以上) 12分
累计满1年不足2年(12个月以上) 6分
3.加分项目
项目 分值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分
申请人在越秀区有全额房产 12分
(二)初中积分办法:
1.具有越秀区小学学籍的积分计算方式:
子女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 分值
12个学期 60分
11个学期 55分
10个学期 50分
9个学期 45分
8个学期 40分
7个学期 35分
6个学期 30分
5个学期 25分
4个学期 20分
3个学期 15分
2个学期 10分
1个学期 5分
2.在越秀区辖内办理居住证积分计算方式:
以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内验证打印的办证记录为准,时限计算至当年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在越秀区居住年限 分值
连续满5年或以上(60个月以上) 50分
连续满4年不足5年(48个月以上) 40分
连续满3年不足4年(36个月以上) 30分
连续满2年不足3年(24个月以上) 20分
连续满1年不足2年(12个月以上) 10分
3.社保证明积分计算方式:
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险、生育险种,均需满1年或以上并在缴
在越秀区参加社保年限 分值
连续满5年或以上(60个月以上) 25分
连续满4年不足5年(48个月以上) 20分
连续满3年不足4年(36个月以上) 15分
连续满2年不足3年(24个月以上) 10分
连续满1年不足2年(12个月以上) 5分
4.加分项目
项目 分值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分
申请人在越秀区有全额房产 12分
四、申办程序及学位安排
1.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学位安排及报读程序按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并符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和《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均需于当年公布的时间内进入“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登记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带备材料根据系统提示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
3.区来穗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材料;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计算并公示申请人得分,于5月30日前完成根据实施办法计算申请积分入学的得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供给区教育局。
4.越秀区公办小学负责受理并审核在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中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材料。
5. 区教育局负责按照申请人的得分并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学位。6月30日前完成小学一年级学位安排,7月10日前完成初中一年级学位安排。
6.学位安排完成后,由接收学校通知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
五、事项说明
(一)安排积分入学的学位数量要视本区公办学校当年学位实际情况而定。
(二)如符合条件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优先安排“在越秀区居住年限”项目分值高的申请人子女;若申请人“父或母居住年限”终评分值也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三)来穗务工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2.自2016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缴纳社保年限的说明
在越秀区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申请的基本条件。社保累计年限按最低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二)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修改后公布执行;
(三)本办法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越秀区来穗人员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所需材料
一览表(小学)
附件
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所需材料一览表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部分)
序号 证明类别 所需材料
1 户籍证明 申请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
2 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与现实际居住地地址一致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和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打印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连续居住时长记录,时限计算至当年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3 申请人在越秀区参加社保满一年或以上并在缴的证明 参加社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可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越秀分局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印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
4 申请人在越秀区务工的个人就业登记(或合法经营)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现在越秀区工作一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等材料。
5 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 申请人居住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居住出租房屋的,需提供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除在本区居住地为申请人自有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适龄子女父母在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6 申请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注:申请人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资料按以上顺序贴于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申请表后交来穗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