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厦教综〔2016〕13号)(教基一厅[2016]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秋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 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二、 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 报名时间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各类学生登记报名时间安排如下:
1.集美区户籍适龄儿童。
(1)网上登记:2016年6月16日-22日。
(2)符合条件并完成网上登记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手续及新迁入户籍现场报名:2016年7月31日-8月1日,家长须携带相关证件到片区所属学校现场确认。
2.非集美区户籍适龄儿童。
(1)网上登记: 2016年5月5日-19日。
①网上登记:2016年5月5日-19日。
②现场便民登记:2016年5月14日(各公办小学)、5月16日-19日(区行政服务中心)。
登记网址:www.ixm.gov.cn或i厦门微信公众号。逾期未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申请资格。
四、招生办法
(一)集美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对于“寄户”、“挂户”等适龄儿童,应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入学。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因学位紧张集美小学、曾营小学、实小分校不安排集体户学生。如集体户口适龄儿童监护人已购商品房或有明确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也可按房产地施教区入学。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其安置房所属片区的学校就读。拆迁安置对象申请入学者由户口所在地镇(街)于6月15日前提交名单、附相关拆迁证明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将名单下发给各相关学校,由接受申请的就读学校组织入户调查,上报核查情况。情况属实且学校空学位能够接纳该部分学生的,区教育局批准后录取。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集美小学)的招生对象除满足“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下同)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5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建入住的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屋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福建省素质教育先进校曾营小学、实验小学集美分校原则上参照上述办法。
3.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于报名前1周向辖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及相关证件,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局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能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①《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②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户口本首页、户主及学生本页);
③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入学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申请就读我区小学一年级的于应5月14日、7月11日-12日到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现场登记报名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教育局核查后统筹安排就读。 7月31日-8月1日到统筹入读学校现场确认报到。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就读我区小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本市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报名当前在集美区实际居住。
作为过渡(2016年-2017年),2016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具体年限不做要求;2017年申请就学适龄儿童父(母)应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集美区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我区生活,要求在集美区就读小学的,由其父母填写《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集美区就读小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华侨和外籍学生就读申请表》,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办理入手须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4。
(三)人才子女入学办法
人才子女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于5月5日-5月19日参加网上登记、7月11日-7月12日到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文件,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与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由区教育局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四)军人子女入学办法
已办理家属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集美区申请就读小学,由部队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附近小学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协调安排入读公办小学。具体执行办法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文件要求办理。
家长需于5月5日-5月19日参加网上登记、7月11日-7月12日到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文件,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与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军人所属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于6月15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申请入学学生名单,由区教育局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办法
继续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随迁子女根据《集美区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集教〔2016〕42号)申请积分派位入学。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可通过i厦门“积分入学”平台或关注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2。
因户籍人口多,学位紧张,集美小学、集美二小、实小分校、曾营小学、康城小学、宁宝小学、杏东小学、乐海小学、杏北小学、外国语集美分校十所学校不接受截止申请时仍未在学校招生片区内购置商品房的随迁人员子女的入学申请。
随迁人员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学校和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五、招生划片
各直属小学、中心小学(含完小)应严格执行招生划片规定,不得无故跨片招收学生,扩大招生范围或拒收划片内生源,具体招生划片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各小学要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原则,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摸底考试、面试。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区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认真完成招生计划。及时核清学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招生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录取工作公平、公开进行。
各校在招生前要组织认真核对社区居民文化户口册、与公安分局户籍科、派出所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户籍变动情况,广泛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及时组织报名,确保所有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各公、民办小学招收的新生,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各校应于8月31日前将今年招生报名的情况填表如实上报。要扎实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规范地建立学生档案,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录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
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跨片生,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严禁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招生录取挂钩。集美小学、曾营小学、集美二小等学位紧张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人户分离跨片申请。
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招生片区报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需由家长提供居委会开具的在该片区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基础证明、相应的生活基础佐证材料(原件核查),于6月15日递交到申请就读的学校并领取《2016年秋季集美区户籍小学新生人户分离就近入学申请表》,于6月17日将经户籍所属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交到户籍所在地所属片区学校。双方学校联合社区入户调查核实,各校集体研究审核后签署意见。接受申请就读学校在保证接收本片区内户籍学生入学的前提下,于6月27日前上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准予跨片就读的学生应及时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就读。
(二)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各校应加强招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维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各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入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切实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宣传、疏导和服务工作。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服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对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及时疏导。
(三)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校分级管理。民办小学要根据定级评估结果,严格执行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不得进行不实宣传,接收学生应控制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指标内。要积极接收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民办校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民办校接收对象应为在本区实际居住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招收未在本区实际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学校,区教育局将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四)各小学要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72号)要求,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除特教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依法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力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杜绝残疾儿童辍学,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兴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区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学位或已满额,由区教育局指导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校要从大局出发,增强服务意识,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电话,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解答,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招生政策及时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在相互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最后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的稳定,严禁乱收费,确保今秋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维护教育公平。
各校要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招生工作,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违反招生工作要求,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一经发现,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不得为优秀,并严肃查处。
1.不认真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擅自接收跨片生或未严格控制跨片生数量、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拒绝接收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提前招生,举行摸底考试、面试。
2.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乱收费;以开展提供入学名额为条件的校企共建的;以特长评级与招生录取挂钩,擅自举办各类特色班。
3.招生过程未做到“四公开”,隐报、瞒报。未按规定认真审核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材料和人户分离跨片申请材料的。
4.未维护招生秩序。不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解答,推诿和上交矛盾。
附件:1.集美区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划片一览表
2.集美区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3.集美区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咨询电话
4.集美区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对象相关证
明材料一览表
5.集美区教育局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
单
6.集美区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相关申请表
(1)集美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免学缓学申请表
(2)集美区2016年秋一年级新生报名情况一览表
集美区教育局
2016年5月26日
附件1:
集美区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划片一览表
(集美区户籍)
学校 招生范围 招生片区居委会名称 备注
集美 盛光居委会户籍户口(部分): 盛光居委会(部分)
小学 塘埔路:1—169单号; 石鼓路:92—118双号 浔江居委会
集岑路:1号(8号楼-16号楼);盛光路:9—41单双号、42—342双号 岑东居委会
浔江路:119—173单号;塘美路:1—46单双号、47—81单号 岑西居委会
集岑路:3—23单号;集源路:46—— 116双号 银亭居委会(部分)
浔江居委会户籍户口:
石鼓路:8—14双号;嘉庚路:57—149单号;尚南路:1—200单双号
美西巷:1—35单双号;大社路:1—205单双号;集岑路:8—206双号
浔江路:1—117单号;公园路:1—70单双号;渡南路:1—122单双号
祠前路:1—45单双号;祠后路:1—145单双号;尚青路:1—146单双号
鳌园路:1—45单号
岑东居委会户籍户口:
银江路:1—58单双号;石鼓路:1—97单号;岑东路:2—154双号,
嘉庚路:2—55单双号;集岑路:1号(财院1号楼—7号楼);
岑西居委会户籍户口:
岑头街:1—82号;集源路:2—40双号;岑东路: 1-189号单号;
嘉庚路:1号;银江路:60—68双号、69—102单双号、103—159单号;
岑西路:1—182单双号
银亭居委会户籍户口(部分):
集源路:1—99单号 ; 印斗路:21号、43号、12—22双号
银亭路:4—10单双号; 石鼓路:99—275单号、126—176双号
岑东路:197号、156—168单双号
集美 银亭居委会户籍户口(部分): 银亭居委会(部分)
二小 集源北里:1-80号(鹭岛北海湾);浔江路:191号(万美花园) 乐海居委会(部分)
盛光路:346-484号(双号)(海景明珠、海光花园390-484) 盛光居委会(部分)
盛光路:566(二院),681-685(疾控中心)
印斗南里:1-50号(红树康桥);浔江里:1—41号(碧海蓝天)
银盛里:1—97单双号(集美中心花园);浔江路:199号(闽江局宿舍)
印斗路: 136—146双号;集源路:151-187号(悦海园一期)
集源路:101-109号(海光花园);集源路:251-375号(比华丽)
乐海居委会户籍户口(部分):
乐海路: 1-3号(卫生监督所),128-150号,162-188号,42-126号,152-160号双号(大唐世家); 印斗北里:1-13号、18-28号;14-17号,29-62号( 古龙明珠)
乐海南里:50-58号;95-103号;191-228号(大学湾);269-272号、285-288号、291-292号、305-307号、382号、391号、425-428号(天鹅美苑)、447-510号(高迪墅)
同集南路 :2号--54号双数(凤麟花园)
盛光居委会户籍户口(部分):
集源路:118-144号双号(悦海园二期)集源南里:1-100号、102—223号(国建东海岸)
乐海 乐海路以北、同集路以东(泉水湾、古龙御景、凤林嘉园、中央公园城、新景弘瞬、丰融尚城、国贸商城同集路以东等小区)、凤林居委会、东安居委会部分(同集路路东含集安广场拆迁安置对象)户籍户口 东安社区(部分)
小学 凤林社区
乐海社区 海凤社区
美山 海上五月花(东安北一里至六里)、海德公园(东安南二里、三里、四里)户籍户口 东安社区(部分)
小学
滨水 滨水小区,水晶湖郡、莲花尚院、永翔花园等小区户籍户口,因白石小学、莲花小学正在建设中,IOI棕榈城、恒大帝景小区暂划滨水学校 滨水社区
学校 兑山社区(部分)
侨英 叶厝、浒井、东安居委会(同集路路西),祥和雅筑、国贸同悦(同集路路西)等小区户籍户口 叶厝社区、浒井社区、东安社区(部分)、
小学
乐安 同集南路11号乐安新村小区、乐安社区户籍户口 孙厝社区
小学
兑山 兑山社区户籍户口(部分) 兑山社区(部分)
小学
双塔 兑山社区户籍内学生(已入住兑山安置房的及孙坂南路以北部分)、英村社区户籍内学生(已入住英村安置房的)、天马种猪场职工子女(已入住英村安置房的),唐荣天润新城小区户籍户口 兑山社区(部分)
小学 天马种猪场(部分)
英村社区(部分)
后溪 东宅、后垵、崎沟、岩内村等户籍户口 崎沟村委会、东宅村委会、后安村委会、岩内村委会
中心
窗内 高铁阳光花园、新城际广场、万科广场、中骏四季阳光、后溪花园户籍户口 龙山社区
小学
英村 英村社区、天马华侨农场户籍户口 英村社区(部分)
小学 天马华侨农场
后溪 后溪村、仑上村户籍户口 后溪村委会、仑上村委会、溪西村委会(部分)
小学
碧溪 溪西村、后溪村孙坂路南侧户籍户口 溪西村委会(部分)
小学 后溪村委会、
东边 前进村户籍户口 前进村委会
小学
新村 新村社区(帝边自然村除外)、三兴社区、许庄村户籍户口 新村社区
小学 三兴社区、
军民 第二农场、帝边自然村、三十一军部队子女户籍户口 厦门第二农场
小学
黄地 黄地村户籍户口 黄地
小学
曾营 曾营居委会、纺织居委会部分(具体路界:文华路——高浦路以西、杏南路——杏北路以东)户籍户口,建昌花园和银杏花园小区户籍户口 纺织社区 曾营社区
小学 内林社区
宁宝 宁宝居委会(具体路界:文华路——高浦路以东、杏东路以北)户籍户口 宁宝社区
小学
杏东 杏滨路以东、杏前路以南户籍户口 宁海社区
小学
五缘实验小学园博分校 中航城A区、住宅园博1号、园博湾IOI小区户籍户口 园博社区(中航城、住宅园博1号、园博湾IOI片区)
内林 内林社区、原杏糖居委会、九八一二工厂、99度城、橡树湾小区户籍户口 内林社区
小学 杏北社区(部分)
高浦 高浦社区(含中铁海湾华庭)(高浦路以东、杏东路以南)户籍户口 高浦社区
小学
杏苑 杏林社区、原杏堤居委会(铁路以北)户籍内学生、龙湖春江郦城、国贸天悦小区户籍户口 杏林社区
小学
外国语集美分校 西亭社区(含原社办农场)户籍内学生、中航城C区、莲花新城、中交和美小区户籍户口 西亭社区
莲花社区
康城 康城社区、前场社区(市尾、瑶山、石厝除外)户籍户口 前场社区(部分)
小学 康城社区
新源 西滨路以东——集灌路以南(含前场市尾自然村)——杏西路以北——新源路交界处(不含碑头自然村)——新源路以西户籍户口 日东社区(部分)
小学 前场社区(部分)
杏北 海翔大道以东、杏前路以北、九天湖路以南,董任路以西范围内锦鹤社区户籍户口 锦鹤社区
小学
西滨 西滨社区、前场社区中瑶山自然村、石厝自然村户籍户口 西滨社区
小学 前场社区(部分)、
杏滨 杏西路以南——碑头路以东(含碑头自然村)——杏北路以西(含建设局宿舍和杏北路建设银行三秀居委会部分,不包括建昌花园和银杏花园小区)——杏南路以西——光华路以北(不含岑尾村)——马銮路以东—光明路以北——永兴北路以东户籍户口 日东社区(部分)
小学 三秀社区
马銮社区(部分)
马銮 马銮社区(除碑头自然村)户籍户口 马銮社区(部分)
小学
锦园 锦园村户籍户口 锦园社区
小学
实小 灌口第一社区、灌口第二社区、黄庄居委会、双乐社区、上头亭居委会、铁山居委会及浦林村的潮瑶、刺林内、林坑、杜岱村4个自然村户籍户口 灌口第一社区
分校 灌口第二社区
黄庄社区 双乐社区
铁山社区 上头亭社区
浦林村委会
李林 李林村户籍户口 李林村委会
小学
新亭 因周边道路尚未命名,暂定联发欣悦湾、龙湖嘉屿城小区户籍户口
小学
灌口 上塘村、深青村、上塘花园安置房户籍户口 深青村委会
中心 上塘村委会
三社 三社村、幸福家园安置房户籍户口 三社村
小学
灌南 浦林村部分(除潮瑶、刺林内、林坑、杜岱村个4自然村外)、陈井村、井城村户籍户口 浦林村委会 陈井村委会
小学 井城村委会
坑内 坑内村户籍户口 坑内村委会
小学
田头 田头村户籍户口 田头村委会
小学
双岭 双岭村户籍户口 双岭村委会
小学
东辉 东辉村户籍户口 东辉村委会
小学
顶许 顶许村户籍户口 顶许村委会
小学
集美区合法民办小学一览表
学校 学校地址 招生范围
康德小学(民办) 杏滨街道永泰路1号 符合条件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英贤学校 侨英街道天安路395-399号 符合条件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侨英片区)
英贤学校 杏林董任西2路555号 符合条件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杏林片区)
杏美小学(民办) 杏滨街道杏美路9号 符合条件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安仁小学(民办) 灌口镇三社林村新亭社223号 符合条件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说明:
1.非集美区户籍适龄儿童需通过积分入学、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申请就读我区小学一年级。 因户籍人口多,学位紧张,集美小学、集美二小、实小分校、曾营小学、康城小学、宁宝小学、杏东小学、乐海小学、杏北小学、外国语集美分校十所学校不接受截止申请时仍未在学校招生片区内购置商品房的随迁人员子女的入学申请。
2.对于已经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区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可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民办小学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标准执行分级补助,如有空余学位,接收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