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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09年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定
整理自: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2009-4-9 14:38:20

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未婚;

4、本人户口和父(或母)亲常住户口在我省;

5、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在校学生;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学生;

3、上一年或当年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

4、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及在劳教期间的劳教人员。

二、报名

报名学生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向所在单位、学校、乡、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名。经所在学校或单位、乡、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县(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给毕业生登记编号。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本人表现。考生所在学校和单位要如实反映考生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严重错误的考生,所在单位要如实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扰乱社会治安,吸毒贩毒,或有其它刑事犯罪行为;

3、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等行为,屡教不改的;

曾有上述问题,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由所在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按原国家教委、卫生部下发的教职字[85]006号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原国家教委[1994]5号文《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各州、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在指定的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各地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好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担任。体检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认真负责做好体检工作,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结论应告知本人,不合格者,应通知考生家长。体检表格全省统一使用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确需进行体检复查者,由原检查的医院提出,经州、市招办同意,介绍到州、市级医院复查。体检及体检复查工作须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前完成。

凡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五、填报志愿

经招考办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间由各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凡报考艺术、体育类学校(专业),艺术类取得“文化考试通知单”的考生,志愿表相应录取批次内的第一志愿必须填写参加专业考试合格的艺术、体育类学校(专业)。

六、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2009年我省实行网上录取。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五年制大专班、省外中职、省属中职由省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州属中职由州(市)招考办办理录取手续;县属中职由州(市)或县(市、区)招考办办理录取手续。

全省统一的初中中专录取照顾政策为:   

1、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初中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照顾30分;地区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照顾20分。

2、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者照顾20分。

  3、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近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照顾50分由学校审录。

    4、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前五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照顾20分(报考体育学校专业的,不予照顾)。

  5、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 30分, 汉族考生照顾20分(指土生土长及考生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九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

  6、我省除白、回、纳西、彝、壮、 满族和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以外的十九种少数民族在内地的考生照顾10分;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照顾10分。

  7、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20分;工作九年以上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的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的照顾20分。

8、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照顾10分。华侨农场的归侨职工子女,户口、上学在农场的照顾20分。

9、烈士子女照顾20分。残废军人子女照顾10分。

10、农村人口独生子女照顾20分。

   下列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 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2、教师子女报考师范学校的。

  3、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 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报考医类学校的。

  以上各项照顾规定,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考生条件同时符合几项者,只按其中照顾分数最高的一项实行照顾,其他项不再计算。

   对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7)教职字008号《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经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考生、社会公布,可适当划分男、女生比例外,其余所有专业一律不得划分男、女生比例。

七、新生入学和新生入学复查

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而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

八、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中专招生工作的领导,配备一定的人员,充实州(市)、县(市、区)中专招生工作力量。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严肃考试纪律。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必须坚决制止招生中的不正之风通报的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招生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要严格执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凡违反《暂行规定》者,均按《暂行规定》第八章“处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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