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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山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来源:中山市教育局 2014-4-2 20:14:35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综合素质评价应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发展和激励的原则,体现以校为主的原则。
  (三)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以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5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全面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2)等级。结果采用“A”、“B”、“C”和“D”四个等级。学校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D”时,应极其慎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评价结果“C”以上作为报考普通高中的资格。
  (五)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原始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同学互评,注重对原始实证性材料的分析与概括,力求做到客观与公正,避免以偏概全。
  (六)各镇区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接受投诉与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培训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中的问题。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校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研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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