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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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金华市教育局 2009-3-21 22:02:31 |
金华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 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依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近几年我市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初中毕业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审美与表现等四个模块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现就综合素质内容的具体评价办法,提出如下参考意见,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基本思路 1.主要评价者。综合素质主要的评价者是学生本人、同学、教师与家长和学生的重要他人。 学生自评有利于更全面、更深入地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学生表述、自我鉴定、自我评语等。鉴于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利害性,学生自评主要是提供素材、特别是质性材料为主,不宜让学生给自己打一个等级后纳入评价结果。 学生互评是指同一个班的学生进行相互评价。同学互评前应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培训,说明评价的意义、内容、标准、方法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学生互评主要以书面评语为主,为教师(班主任)对学生的评价提供参考依据,学生互评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须要求“一一对应”,只要对自己最了解或比较了解的同学提出书面评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家长或其他一些与学生行为表现有直接关系的人(如学生社区服务的对象或见证人)对学生进行评价。但从当前社会的诚信度、程序文明的角度看,目前家长和重要他人的评价只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和信息来源。 教师作为评价者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对于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要有比较深刻的认同和理解,富有责任感,诚实守信坚持原则; 二是对评价的学生要有比较全面和深刻的了解,所有参与评价的教师必须担任待评价学生学科教师一年以上,评价教师的组成名单要向全班公布,如果有1/3的学生不同意则需进行重新调整; 三是要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对学生综合素质若干方面的标准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对于评价的各个环节有恰当的把握,在评价过程中能够清晰、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能够听取他人的想法。 2.设立标志性成果等第。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特长,在综合素质评价时采取“标志性成果”评价法,即学生在某一方面有特长(以证书、文件等质性材料为依据)就可把某模块直接认定为“A等”(教育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比赛(活动)中所获得的“标志性成果”,方予认可)。 二、评价办法 模块一: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 1.主要内容 (1)有责任意识,有进取心,学习积极努力,能自觉完成学习任务,能抵制不良诱惑;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规则意识,能自我接纳,有错就改; (3)尊敬师长,与同学友好相处,乐于帮助同学,对人有礼貌,不做损人利已的事情; (4)关心集体,珍视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社区服务活动; (5)具有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能积极参加环保活动。 2.综合评语 学校根据“模块一”内容,对学生进行定性描述,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 3.操作说明 (1)提供举证材料(《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a.在校三年的班主任期末评语的原始材料(尽量提供); b.在校三年的奖励或处分等原始书面记录; c.参加学校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记录; d.担任学校、班级、小组干部、为同学服务、为集体取得荣誉等方面的原始书面材料。 (2)具体操作 根据五项评价内容,由学校制定测评细则,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的基础上,由毕业生班主任负责撰写描述性评语,最后提交学校评定工作委员会认可。 模块二:探究与实践 1.主要内容 (1)积极参与实践活动,能主动承担活动任务,亲历活动过程; (2)能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发现问题,并有效地解决问题,达成活动目标; (3)能主动与同学合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活动; (4)具有基本的动手制作能力,勇于创造发明,有自己个性化的活动作品及实践活动的成果; (5)具有基本的活动组织与管理能力,以及活动成果的公布能力; (6)经常反思自己在活动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调整自我,取得进步。 (7)积极、认真完成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学习任务。 2.标志性成果 (1)初中阶段获县(市、区)级及以上小发明、小创造三等奖及以上; (2)初中阶段获县(市、区)级及以上数学、科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3)初中阶段获县(市、区)级及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4)初中阶段获县(市、区)级及以上青少年航海、航空、车辆模型锦标赛、青少年线电赛三等奖及以上; (5)初中阶段在市(地)及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500字及以上文章5篇及以上; (6)初中阶段在市(地)级及以上演讲(辩论)赛获三等奖及以上。 (7)初中阶段获小论文评选县(市、区)三等奖及以上; (8)初中阶段获县(市、区)团队活动个人三等奖及以上。 3.等第标准 (1)E(待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为“E”等。 a.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校本课程、地方课程的课程学习时间每学期有2次以上的旷课行为; b.本模块内容中4条及以上是“E”的。 (2)P(合格):本模块内容中4条及以上达“P”的。 (3)A(优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符合标志性成果之一项; b.符合“P”且本模块内容中有3条及以上达“A”。 4.操作说明 (1)提供举证材料。 a.提供所有“标志性成果”的证件或文件(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有效); b.一项自己认为最满意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校本课程、地方课程的主题活动成果。 (2)学校评定小组根据评定内容中的7条要求、举证材料及主题活动情况记载,依据等第标准评定本模块等第。 模块三:劳动与技能 1.主要内容 (1)积极、认真学习信息技术课(计算机); (2)具有基本的信息搜集、处理与辨别、发布能力; (3)积极、认真参加实验操作活动; (4)具有基本的实验操作能力; (5)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劳动课(活动)、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6)具备初步的劳动技能(知识)。 2.标志性成果 (1)初中阶段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技术(计算机)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2)初中阶段信息技术考试获“二级”及以上证书; (3)初中实验操作考查成绩获得优秀者; (4)初中阶段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劳动积极分子者。 3.等第标准 (1)E(待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为“E”等。 a.实验操作课、信息技术课学习时间每学期有2次以上的旷课行为; b.本模块内容中3条及以上是“E”的。 (2)P(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评为“P”等。 a.本模块内容中4条及以上达“P”及以上等级; b.信息技术等级考试通过; c.实验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3)A(优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符合标志性成果之一项; b.符合“P”且本模块内容中有4条及以上达“A”。 4.操作说明 (1)提供举证材料。 提供所有“标志性成果”的证件或文件(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有效)。 (2)学校评定小组根据评定内容中的要求、举证材料及主题活动情况记载,依据等第标准评定本模块等第。 模块四:审美与表现 1.评价内容 (1)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养成在日常生活中关注艺术的习惯; (2)认真参加音乐、美术课的学习; (3)具有创造和表现美的欲望,有自己的艺术作品; (4)具有初步的审美能力。 2.标志性成果 (1)初中阶段参加县(市、区)及以上文艺(乐器)汇演(仅限个人项目)获三等奖及以上; (2)初中阶段美术(书法)作品在县(市、区)及以上比赛中(仅限个人项目)获三等奖及以上; (3)初中阶段美术(书法)作品在市(地)及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5幅及以上; (4)初中阶段获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及以上证书。 3.等第标准 (1)E(待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为“E”等。 a.音乐课、美术课多次无故缺课; b.本模块内容中3条及以上是“E”的。 (2)P(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评为“P”等。 a.本模块内容中2条及以上达“P”及以上等级; b.初中阶段音乐、美术课程学习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3)A(优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等。 a.符合“标志性成果”之一者; b.符合“P”且本模块内容中有2条及以上达“A”。 4.操作说明 (1)提供举证材料 a.初中三年音乐和美术课程学习考查成绩原始记录; b.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音乐实践或表现活动的书面证明; c.提供所有“标志性成果”的证件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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