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十个科目的成绩;②学生享受政策性优惠照顾加分;③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低于C级的考生省级示范性高中不予录取。
(三)按国家、省要求,从今年起普通高中招生只保留公助统招生和公助指标生,取消择校生。
保定市区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可试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招生方案(一式两份)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分值。
(五)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招生的改革力度,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各县(市)和市区分别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的80%作为公助指标生招生计划,根据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和办学综合水平(适当照顾薄弱校)等情况,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并按照各招生学校公助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70分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降分后仍不能完成的名额,转为统招生计划。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指标生招生计划,将限定录取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
继续实行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帮建初中学校政策。按照(保教基[2010]11号)文件,被帮建初中学校的片内初中毕业生在中考升学时,除正常参加公助统招生和公助指标生录取外,按中考人数计算,不低于3%的学生,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在公助指标生录取线下30分内,可对口升入帮建省级示范性高中,享受公助生待遇。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省级示范性高中帮建初中政策,促进区域之间、校级之间均衡发展。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文件规定:“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2016年将公助生10%的择校生计划列为公助生计划,单独面向初中择校生招生,按考生分数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满为止。
(六)2017年,全市取消公助统招生,只保留公助指标生。届时,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指标生的比例将由80%调整为100%。根据省级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学生报考志愿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划定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为确保普通高中生源质量,将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指标生只限定录取各初中学校的片内生,片外生不享受公助指标生政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公助指标生名额的将收回,保定市区和各县(市)在各自区域内按分数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满为止。
(七)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已在县(市、区)就读学校连续读满两年以上,且注册学籍的初三应届毕业生,允许在县(市、区)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享受公助统招生政策。由法定监护人持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户口薄、身份证、居住证和经商证明或劳动协议,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考生在县(市、区)就读学校统一报名。各初中学校要将审核批准的考生名单报招生考试部门备案。
(八)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如特长生、优秀生的推荐,薄弱初中的扶持政策等。
(九)“3+4”本科按中考成绩提前录取。在河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告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招生宣传材料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且到我市备案的外地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考处和招生学校一起按志愿单独录取。
(十)保定物探中学、保定美术中学、保定同济中学、保定容大中学面向全市招生。保定一中、二中、三中、外国语学校、七中面向保定市区(区划调整前范围)招生。各县(市)和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仅限录取本县(市、区)考生,管理体制不变。
(十一)保定一中宏志班,面向全省单独组织录取。具体办法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