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计〔2013〕30号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教育分局)、财税局:
根据省政府《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07〕16号)、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13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3〕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亳州市201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 州 市 教 育 局 亳 州 市 财 政 局
2013年2月25日
亳州市201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保证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根据省政府《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07〕16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通知》(财教〔2012〕570号)和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13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明确各级职责,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面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费用,据实核定贫困寄宿生,并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内容和分担办法
(一)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1.补助标准。小学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市、县区承担。市、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并可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补助标准,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2.实施办法。春季开学后,市、县区要及时做好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的摸底登记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对照资助条件,据实核定贫困寄宿生人数,特教学校的寄宿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在4月底、10月底以前落实资助对象,足额安排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补助资金实行打卡发放、按学期考核,市、县区财政划拨资金的时间在5月、10月份之前分两次下拨,直接打入贫困寄宿生家庭储蓄或粮补卡,市、县区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督查,重点对贫困寄宿生的核定情况、资金落实及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二)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
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2012年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配齐《新华字典》,从2013年起每年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
(三)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四)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补助基本标准。提高后的基本标准暂定为:小学525元/生·年、初中72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分担的比例为:省与县区按8:2分担。各县区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
(五)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所需资金按省级以上与市(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市(区)可在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同时,中央财政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资金奖补。
(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不含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经费保障。
农村、城市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本标准分别按现行农村、城市初中标准5倍执行。所需资金中提高前的部分仍执行原资金分担渠道和比例,提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省与市、县区分担政策执行。
(七)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从2012年起,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并将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范围对象
(一)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二)其他少数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乡中心区”和“村庄”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统计为“主城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市、县区后,由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学校;市、县区承担部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1〕19号)规定,由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每学期对转学电子记录情况整理汇总后,分别于每年3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据此向输入地核补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并等额核减输出地下一年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切实做到“钱随人走”。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进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就学,民办学校在获取政府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学费。
(五)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六)各县区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县区落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情况,要于3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实施步骤
一季度,市、县区要按照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和标准,认真测算应补助的各项义保经费,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在校生的摸底登记,将全年所需义保经费据实核算到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3月底前,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拨付义保资金,确保学校正常开学。全面做好春季免费教科书工作,确保免费教科书及时发放到每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规定程序,据实核定贫困寄宿生人数,确保在4月底前落实资助对象,足额安排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
二季度,一是5月底前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拨付率不低于50%;二是6月底前免杂费和公用经费的拨付率不低于50%,并按要求兑现上半年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三是组织开展上半年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查摆问题,解决问题,认真做好上半年工作总结。
三季度,一是各县区、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春季学期的收费结算和秋季学期的开学收费工作,及时清理结算各项义保资金,9月底前按不低于全年义保经费80%的比例拨付义保资金,确保秋季正常开学。二是市及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义保资金结余部分的管理使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和计划,并注重向薄弱学校倾斜。三是继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据实核定贫困寄宿生人数,确保在10月20日前落实资助对象。
四季度,一是要组织开展2014年中小学预算的培训编制工作,科学编制2014年农村中小学预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二是10月底前,确保贫困寄宿生生活费、2013年城乡免杂费和公用经费、各县区财政应承担的省定预算内公用经费和贫困寄宿生的补助费均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拨付率要达到100%。三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结算各项义保资金,全面总结2013年义保工作。
五、资金管理
(一)市、县区教育部门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要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二)市、县区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三)市、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要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拨付业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四)市、县区要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五) 市、县区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经费支出内控稽核管理制度,实行经费支出校长负责制,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七)认真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六、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我市实施33项民生工程中投入资金最大、受惠人数众多的一项民生工程,各县区政府领导和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一定要亲自抓、负总责,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作为教育系统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县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预算管理。市及县区教育局、财政局要进一步组织培训,指导农村中小学做好预算,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预算编制制度。所有农村中小学都要按照规范的程序编报预算。要完善和细化预算内容,预算收支要全、数据要实、安排要细,确保各项开支按预算执行。继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专项资金的支付制度,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要加快拨付进度,对经费运行的全过程实施严密监控。
(三)规范收费行为。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收取学生作业本费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收取学生课本费(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教材价格据实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作业本费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我省已从2010年开始,建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重点监管县制度。从2013年开始,我市开始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市重点监管县制度。凡在义保改革政策落实中出现严重问题时,将在下一年度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重点监管主要采取常规监控、明察暗访、实地抽查、市级复核等方式,使各县区切实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水平。
市级教育部门将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逐步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报告通报制度。各县区要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上报内容包括学生数变动、经费落实及核拨、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基础管理等情况。市级将按季度上报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检查结果将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亳州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月度排名办法>的通知》(教计函〔2013〕10号)规定,直接计入此项教育民生工程月度排名的成绩。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