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加分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及我市实际,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考生可享受政策性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提交户口簿和市外侨办证明材料);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提交户口簿和市台办证明材料);
3、烈士子女(不含军人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提交户口簿、《烈士证》);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提交户口簿);
5、援疆和援藏人员(由组织委派至少一年以上)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考生,烈士子女,按录取分值(省示范高中最低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考生,按录取分值(省示范高中最低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增加5分投档。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同时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中考政策性加分政策性很强,事关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材料的核实工作,凡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书和证明。各学校在认真核实后,对符合加分条件学生须在校内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均应在各地规定时间内,报送各地教育局,由教育局基教科统一审核确定。逾期不报的,一律不予承认。因工作不认真而致因享受政策加分的学生不能加分,以及弄虚作假而致加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