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
(一)对口升学。
我市五区初中招生工作实行中小学相对就近对口升学办法,公办小学毕业班学生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公办初中升学(见附件1)。
(二)回原籍升学。
1.户籍在五区但户籍地与学籍地不一致的以下二类小学毕业班学生,若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升初中,“两证”(居民户口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统一的安排在片区小学对口的初中入学(回福州实小、井大小学招生片原籍录取的学生安排福州十九中入学);“两证”不统一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初中入学。
(1)户籍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城区,但在仓山区及晋安区的农村小学或马尾区小学就读的;
(2)户籍在仓山区及晋安区的农村或马尾区,但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城区小学就读的;
2.户籍在五区的五区以外小学毕业班学生,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按“有关政策”中第(二)条第1款规定安排升学。户籍在五区以外的五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可回户籍地升学。
办理程序:回五区以外户籍地升学的学生档案(密封)一律由学生家长签收带走。需跨县(市)区回户籍地升学的学生领取学生档案的程序如下:
(1)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开具介绍信;
(2)毕业学校凭介绍信将档案交学生家长,学生家长签收;
(3)学校留下介绍信复印件交县(市)区教育局留底备查,作为学生去向的依据。
3.在福州三中金山校区、福州四中桔园洲中学、福州格致中学鼓山校区、福州江南水都中学等四所新区中学的对口小学尚未配套完全前,允许符合上述新区中学对口小学片内生条件的五区其他小学毕业班学生,回相应的新区中学升学。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填写《福州市五区初招申请回新区初中志愿表》,于6月24日-26日持房产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相应初中学校认定后,持相关材料到毕业小学所在区教育局审批,由区教育局审核后于7月18日-23日统一报市教育局初教处办理投档。
(三)留城借读生升学。
1.户籍在仓山和晋安两区的农村及马尾区,现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城区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如需继续在五区初中借读的,需填写《福州市五区初招留城借读生审批表》,经学籍所在区教育局批准后,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升学。
2.港、澳、台及外籍子女可到福州西湖国际学校就读,需按初招对口方案升学的,应填写《福州市五区初招留城借读生审批表》,向学籍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升学。
3.在我市投资的外商以及港、澳商子女要求在我市五区初中升学的应予以妥善安排。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申请升入五区公办初中,应填写《福州市五区初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批。
1.在五区公办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升学。
2.在五区民办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符合“三证”条件,可申请由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或毕业小学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初中升学。“三证”为: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福州半年以上的暂住证(“父母双方在福州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是指当年3月1日之前办好的有效暂住证,如换新证,应提供旧证,新旧证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个月。在辖区内已购房者无需提供暂住证)。
(五)拆迁户子女升学。
确因拆迁并在异地安置住房,户籍已迁移的拆迁户子女,经家长申请有关区教育局审批后,可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到户籍地附近尚有余额的初中升学;户籍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因拆迁尚未安置的,经家长申请可由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升学。
(六)五区户籍的民办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
户籍在我市五区的民办小学毕业班学生由民办小学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升学,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按“有关政策”中第(二)条第1款规定安排升学。
(七)台商子女升学。
台商子女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升学,也可以申请升入本区内有开设台生班的初中。
1.市区开设台生班的初中学校如下:
鼓楼区:福州屏东中学、福州延安中学;
台江区:福州华侨中学;
仓山区:福州十六中、福州三中金山校区;
晋安区:福州格致中学鼓山校区;
马尾区:福建师大第二附属中学。
2.办理程序:台商子女的身份确认,由监护人向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台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台办统一造册于7月1日之前报送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申请入学所需材料: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能证明子女年龄和学历的证件(如户籍证、暂住证、成绩单等)。
(八)体育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及福州外国语学校日德法语班招生。
为促进体育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办学,允许少部分具有教育特色及优势、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初中学校招收一些学有专长的学生。凡按特长生资格招收入学的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安排参加训练,拒绝参加训练的,退回原对口中学就读。
(九)民办中学招生。
民办中学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招生秩序。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将奥数成绩与升学挂钩。在小学毕业考试前,民办学校不得进校宣传。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乱收费或提前收费。各区教育局和小学应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为民办学校招生提供与公办学校均等的机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十)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升学。
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升学按有关通知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