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赣教基字〔2013〕71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4〕1号),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抚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4日
抚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赣教基字〔2013〕71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城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区为抚州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城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非我市城区户籍,随务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城区居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随迁子女入学享受同城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在我市城区单独经商或兴办企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子女。
第六条 在我市城区与他人合资经商或合资兴办企业的合股创业人员子女。
第七条 在我市城区稳定务工人员子女。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城区务工时间达一年以上(计算时间至当年8月31日)。
第九条 自主创业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籍户口簿,户主为法定监护人。
(二)法定监户人非本人父母的,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
(三)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时间至当年8月31日达一年以上)与税务登记证。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实际入住的相关材料。
(五)与本地儿童少年入学相同的其它材料(防疫接种证、身份证,下同。)。
第十条 合股创业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监护人与他人合股创业的《公司章程》。
(二)原籍户口簿,户主为法定监护人。
(三)法定监户人非本人父母的,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
(四)法定监护人与他人合股创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时间至当年8月31日达一年以上)与税务登记证。
(五)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实际入住的相关材料。
(六)与本地儿童少年入学相同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稳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用工单位为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缴纳时间至当年8月31日达一年以上)。
(三)原籍户口簿,户主为法定监护人。
(四)法定监户人非本人父母的,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
(五)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实际入住的相关材料。
(六)与本地儿童少年入学相同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入学程序
第十二条 登记。当年7月10至20日,申请就学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持入学材料到居住地学区学校填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由登记学校收集相关材料并汇总。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审查。当年7月25日前,登记学校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及汇总材料交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公示。当年8月5日前,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根据学校容量采取就近与调剂相结合的办法,将名单交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准入。当年8月20日前,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儿童、少年下发入学通知书。
第十六条 入学。当年8月29日-9月1日,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入学。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抚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协调公安部门审核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资料。
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的工商执照等相关资料。
协调税务部门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的《税务登记证》和税收相关资料。
协调房管部门配合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的购房或房屋租赁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 )县(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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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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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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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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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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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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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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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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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的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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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在城
区务工单位
或从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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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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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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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拟就读学校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就读学校
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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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份(接收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学生须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手续。